遂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新建成都至达州至万州铁路遂宁站相关工程CDWS-1标段项目材料堆场及钢筋加工厂临时用地的批复
**** 关于****至**至**铁路**站相关工程CDWS-1标段项****加工厂临时用地的批复
遂自然资规函〔2024〕7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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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至**至**铁路**站相关
工程CDWS-1标段项目材料堆场及
****工厂临时用地的批复
****公司:
你公司《关于****至**至**铁路**站相关工程CDWS-1标段项****加工厂临时用地的申请》收悉。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和《**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集团有限公司临时使用**经****社区**、先锋社区8、9组的0.8995公顷土地,其中农用地0.6365公顷(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0.4332公顷)、建设用地0.2630公顷作为**至**至**铁路**站相关工程CDWS-1标段项目,用于材料堆场、****工厂。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按照批准的规划用途依法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修建永久性建筑,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三、该宗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从本批复之日起计算。其中临时用地协议书(2024年3月16日—2026年3月15日)届满后的续期未获批准,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批准之日起至2026年3月15日止。使用期限届满,你公司应按要求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自行拆除该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和环境质量,复垦验收后将土地归还原土地所有者。
四、你公司应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临时用地的批准文件、合同以及四至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影像资料信息等提交给当地自然**和规划主管部门,上传系统进行备案。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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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
抄送: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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