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12月23日-2024年12月27日(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23-****5537
通讯地址:****环境局204室
联系部门:****环境局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家用电器泡沫零部件生产项目
建设地点 | **市海****社区 |
建设单位 | **** |
环评机构 | ******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拟投资5000万元,拟购置真空流化一体预发机、中央真空机组、集中供料系统、全自动成型机等主要生产设备,利用租赁的现有10240m2厂房,并对厂房和配套设施进行适应性改造,**家用电器泡沫零部件生产线1条,进行家用电器泡沫零部件项目,形成年产家用电器泡沫零部件2500吨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非甲烷总烃、苯乙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表9中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锅炉燃烧工序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表1标准(氨排放执行SCR脱硝工艺浓度限值要求);臭气浓度和无组织的苯乙烯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相应标准限值要求;无组织颗粒物、乙苯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 (2)废水: 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喷淋用水定期转作危险废物委托处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定期清运至********公司集中深度处理。 (3)噪声: 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 项目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
2、工业洗涤机械生产技改项目
建设地点 | **市**区兴丰东路28号 |
建设单位 | ****机械厂 |
环评机构 | **市****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企业拟投资500万元,增设电动单梁起重机、CO2保护焊机、摇臂钻床、激光切割机、火焰切割机、等离子切割机、锯床、电焊机、喷砂机、抛丸机等设备;在原有工艺中新增金加工、喷砂、抛丸、喷漆等工序,项目建成后原有产品产能不变。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晾干、喷漆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排放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9-2022)表1、表3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以及焊接、抛丸、喷砂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相应标准限值要求。 (2)废水: 项目调试用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处理厂接管标准后排入********公司集中深度处理。 (3)噪声: 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昼间≤65dB(A)、夜间≤55dB(A))。 (4)固体废物: 项目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
3、****工厂二期技术改造项目
建设地点 | **市**区梅兰东路70号 |
建设单位 | **中科科****公司 |
环评机构 | ******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项目利用现有厂房进行技术改造,新增挤出机、钢带机、破碎机等设备建设MUF试验线(研发新产品——高端半导体封装材料),对生产线原料配比进行调整,增加酚醛树脂。新增导热油炉,模温机、热水锅炉等设备对车间进行湿度调节。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废气: 项目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甲醛、酚类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排放限值;质检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限值;天然气燃烧废气排放执行《工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醛、酚类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限值。 (2)废水: 项目不新增废水排放。 (3)噪声: 噪声源经隔声、减振措施处理后对周围声环境的影响较小,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昼间≤60dB(A)、夜间≤50dB(A))。 (4)固体废物: 项目按“**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境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