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体搬迁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拟对《****整体搬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电话:0311-****2881
电子邮箱:****@163.com
通讯地址:**县创业大道2号
邮编:052460
1、建设项目名称:****整体搬迁项目
3、建设单位名称:****
4、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名称:**木泽****公司
5、建设项目概况、主要环境影响和环境保护措施:
一、:本****经济开发区南区,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8 7'43.700 ,东经114 58'25.190 。本项目北侧为金福路;隔路为****公司;东侧为**县****公司;南侧为石家****公司;西侧为空地。本项目租赁原******公司现有闲置配套设施的建筑物,整体搬迁和购置新设备喷浆机、滚筒压花机、绷板机、量革机、熨平机、伸展机、振软机、涂浆机、墩光机等生产设备及配套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年加工30万张蓝湿牛皮。
二、建设单位要认真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规定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一)废水治理措施
本项目废水主要为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生产废水包括:两级水雾除尘器排水、除湿装置排水、真空干燥真空泵排水、设备清洗废水、生物除臭滤池定期排水。其中生活污水由化粪池处理(处理规模3m3/d),处理后同生****处理站处理(处理规模5m3/d),污水处理站采用一级物化 调节池+高效絮凝沉淀池+水解酸化池 +二级生化 A2O:厌氧池(A)+缺氧池(A)+好氧池(O)+二沉池 。处理后的废水通过专用污水管道排至无****处理厂处理,再排至无****处理厂进一步处理,最终排入滹沱河。
(二)废气治理措施
本项目有组织废气为喷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喷浆干燥、辊涂干燥、真空干燥、绷板干燥、补残及打小样调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无组织废气为摔软、振软工序产生少量粉尘。
1.有组织废气
喷浆、辊涂、绷板干燥工序产生的废气引入1套集成式设备 两级水雾除尘器+除湿装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TA001)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喷浆、真空干燥、补残、调色配料和打小样工序产生的废气引入1套集成式设备 两级水雾除尘器+除湿装置+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TA002)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
污水处理站运行产生的废气引入1套生物除臭滤塔(TA003)处理后由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喷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颗粒物(染料尘)二级标准要求;喷浆干燥、辊涂干燥、真空干燥、绷板干燥、补残及打小样调色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1其他行业标准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
2.无组织废气
摔软转鼓设备自带除尘滤袋,车间无组织排放;振软机设备密闭,车间无组织排放,以及喷浆工序、喷浆干燥、辊涂干燥、真空干燥、绷板干燥、补残及打小样调色工序、污水处理站未收集到的无组织废气。
无组织厂界颗粒物(其他)、颗粒物(染料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与二甲苯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其他企业标准;NH3、H2S、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要求。
厂内无组织废气非甲烷总烃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表A.1中标准要求。
(三)噪声治理措施
本项目实施后,噪声主要为生产设备、废气环保设备及风机,污水处理站及水泵。生产设备采取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本项目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昼间 65dB(A)、夜间 55dB(A)。
(四)固废治理措施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管理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2012)相关规定及《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生活垃圾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第四章 生活垃圾 及《**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中的相关内容。
本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COD:0.019t/a,氨氮:0.001t/a,SO2:0t/a,NOx:0t/a,VOCs:0.338t/a,颗粒物:1.728t/a。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