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名称:**市石厦村石厦篮球场改建项目地块
占地面积:3872.00m2
地理位置:**市大朗镇石厦村迎宾路8****广场东**,金厦南路以北,地块中心经度为113.977595°,纬度为22.921037°。
土地使用权人:**市大****联合社
地块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中的农村居民点用地,具体为绿地****广场用地,实****广场内的道路、绿地、健身场地和篮球场。
未来规划:体育用地
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单位:****研究院有限公司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和《**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东环[2022]164号),结合《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试行)》及地块历史、现状、未来用途,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在变更前需要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第一阶段调查工作开展时间为2024年7月。调查单位7月接受土地使用权人委托后即开始收集资料,并在当月15日对整个地块进行了现场踏勘工作,同时也对地块周边50m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17日和18日开展了人员访谈工作。
通过对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获取的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并按照《**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修订版)》(2024年10月)所明确的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地块经污染识别确定是否需要采样涉及的7项内容进行排查,结果表明调查地块在“历史上是否存在其它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和“是否存在来自周边污染源的污染风险”经判定为是,具体表现为地块内2001年和2007年的动土活动使地块可能存在石油烃(C10-C40)的污染风险,**市****公司和**市****经营部的经营活动使地块可能存在酞酸酯的污染风险。
根据污染识别结果,使用专业判断法和系统网格布点法进行采样点的布设,因潜在污染区遍布整个地块,使用专业判断法将整个地块视作重点区。采用系统网格布点法(40m×40m)将地块划分为3个采样单元,每个单元内至少需布设1个点位,本次调查在地块内共布设3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另外在地块外不同方向且一段时间未扰动处布设土壤对照点,本次拟布设2个。
土壤样品采集时间为2024年7月19-20日,地块内共布设了3个土壤、地下水共用调查点位,土壤对照点分别位于调查地块西北侧260m和南侧270m的一段时间未扰动处,共采集土壤样品19个(含2个土壤对照点样,不含平行)。检测指标包括基本项(pH、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特征项(邻苯二甲酸酯6项和石油烃(C10-C40))。
地下水样品采集时间为2024年7月26日进行,在S1/GW1、S2/GW2和S3/GW3各采集1个地下水样品,检测指标为pH、浊度、重金属7项(铅、砷、镍、六价铬、铜、汞和镉)、邻苯二甲酸酯6项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
以上采样工作均由****研究院有限公司完成,其中仅地下水邻苯二甲酸酯类样品由****研究院有限公司送样给******公司进行检测,其余样品的检测工作均由****研究院有限公司。
(1)土壤样品结果汇总
土壤样品采集工作于2024年7月19-20日进行,在地块内共布设3个点位,采集土壤样品17个(不含对照点样和现场平行样),所有样品均检测pH值、水分、GB36600-2018表一45项、石油烃(C10-C40)和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结果显示:
重金属7项中仅六价铬未检出,其余6项均有不同程度的检出,各自检出的最大值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挥发性有机物27项中仅氯甲烷、二氯甲烷和氯仿共3项有部分检出,其余24项均未检出。检出3项的最大值均未超过相应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半挥发性有机物11项和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均未检出。
石油烃(C10-C40)均有检出,检出的最大值未超其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2)地下水采样结论
地下水样品采集工作于2024年7月26日进行,共采集3个样品(不含平行),检测指标包括pH、浊度、重金属7项、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结果显示:
pH满足Ⅲ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浊度不满足Ⅲ类水质标准限值要求,但其在地下水中不属于毒理学指标,对人体的健康风险可接受。其余指标中仅镉、铅、铜、镍、六价铬和可萃取性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各自最大值均低于相应的Ⅲ类水质标准限值或第二类用地下计算的风险筛选值,砷、汞和邻苯二甲酸酯类(6项)均未检出。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及已拟定的项目技术路线,调查地块不需要开展进一步的详查和风险评估工作。从土壤环境风险的角度来看,该地块按第二类用地进行再开发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