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将44486.4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灵山县笙农科技有限公司的批复
关于同意将44486.4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给灵****公司的批复
灵****公司:
我局以公开拍卖租赁方式位于原****林场44486.4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你公司于2024年12月30日以人民币陆佰柒拾柒万元整(¥****000.00元)竞得该地块,并与我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成交确认书》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政府批准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方案(灵政函〔2024〕362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位于原****林场44486.4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公司。
二、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农副食品加工业),租赁年限为20年(自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之日起算)。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价款为677.00万元。
四、主要规划设计指标及土地使用管制条件:容积率≥1.0,建筑系数≥40%,绿地率≤20%,其****小学的具体规划设计条件以灵规地条第〔2024G〕77号核定为准。
五、宗地成交后按现状条件交付建设用地使用权,自交付土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完成项目施工建设并申请竣工验收。
七、在租赁期限内,宗地不得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必须严格按照本批复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出租人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八、请凭本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租赁价款票据、完税证明及相****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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