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环乐审〔20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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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报送的《****搅拌站第二条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审核,现提出审查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成立于2011年7月22日,现有工程位于**市坪石镇河丰村X357公路旁,主要年产20万m3商品水泥混凝土,2012年8月1****环境保护局《关于**市坪石烨****公司****搅拌站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查意见的复函》(乐环函﹝2012﹞48号),并于2014年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拟在现有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扩建,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工程(搅拌主楼),辅助工程(操作室)、储运工程(储料仓、粉料储罐、砂石堆场)、公用工程(给排水、供配电、办公生活设施等)依托现有设施,环保工程(“三废”处理及处置工程),设计生产规模为年产商品水泥混凝土40万m3。本项目不设水泥混凝土成品仓,水泥混凝土在搅拌缸内搅拌好后直接装车外售。本项目劳动定员增加20名,厂区内设食堂,不提供宿舍;年工作时间300天,实行单班制,每班制为8小时。
二、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项目按照报告表中所列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防治污染措施进行建设,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可行。项目建设和运营中还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生产废水全部收集经沉淀+砂石分离+板框压滤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中水田作物标准要求后用于厂区绿化浇灌,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筒仓粉尘废气经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投料及搅拌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原料堆场扬尘和道路扬尘通过围挡、洒水、车辆冲洗控制等措施减少粉尘的产生。
厂界粉尘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选用加工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利用山体、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采取减振基座等降噪措施,确保运营期噪声排放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妥善暂存,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并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其余一般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
三、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落实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经专家评审后自行上传至**省环境应急综合管理系统备案,一但发生风险事故,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四、严格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及排污许可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管理。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相关法规政策,自行对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六、《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原料、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本批复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工程才开工的,《报告表》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环境局
2025年1月2日
抄送:执法股、****监测站**分站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