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立信****公司
法人代表:曾育智 联系电话:0773-****585
邮编:541001
地址:**市**中路36号**大世界七层
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2025-2026年度**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服****政府投资项目概(预)算、结算审核服务)(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4年12月31日11:30收悉,****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
****小组的评分有异议,我公司自评分可得99-100分,而实际上得分为90分,差距较大。
质疑事项二:
****小组的评分有异议,******公司、******公司、**乐正****公司三家公司的得分不符。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我公司做为在**市成立二十多年的本土企业,人力及技术力量雄厚、但评分却比不上人员不足、在2021年7月取消资质前未取得资质的企业, ****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显失公平、公正原则。在此,我公司提出质疑 :
1.****公司得分90分的明细组成。
2.根据框架协议“第八条入围供应商清退和补充规则”,****公司 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保证所有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请求征集人在网签电子 框架协议前对所有中标供应商的“办公场地、人员相关证件、业绩合同”等证明 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并公告核验结果。
3. “******公司、******公司、**乐正****公司”人员配备明显不足的情况下仍能中标,从中标结果看,倾向性太强,****委员会没有公正、客观、审慎地评审。请求****公司得分组成进行回复。
4.请求征集人排除地方干扰因素,请示上级主管部门,从**市外专家库抽取评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三、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1.质疑事项一:****公司的响应文件进行了复核,与原评审结果一致,无异议。不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中规定的四种情形。
2.质疑事项二:****小组复核响应文件,******公司、******公司、**乐正****公司三家公司人员配备均满足征集文件人员配备要求,与原评审结果一致,无异议。
综上所述:
(1)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小组复核响应文件,并未存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四条:评标结果汇总完成后,除下列情形外,任何人不得修改评标结果:(一)分值汇总计算错误的;(二)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的;****委员会成员对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的;****委员会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中规定的四种情形,该项目评审过程合法合规。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 供应商对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委员会、****小组、询价小****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规定,****公司请求从**市外专家库抽取评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的请求。
(3)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二十八条入围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二)征集人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三)入围供应商名称、地址及排序;(四)最高入围价格或者最低入围分值;(五)入围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或者主要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入围单价;****小组成员名单;(七)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八)公告期限;(九)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的规定,****公司申请告知得分90分明细组成的请求。
(4)征集人将会根据征集文件的要求对入围供应商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进行现场核验工作。
因此,贵公司提供的质疑事项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均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均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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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