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批准时间及批准文号
****机关:****政府
(二)批准时间:2024年6月26日
(三)批准文号:****政府关于**盆地**气田高石梯区块灯二段、台内灯四段、**组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省-南区净化厂)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908号)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面积和被征地组基本情况
林凤镇松林村6组(原松林村10组)总耕地141.7233亩,人口120人,人均耕地1.1810亩。本次征地7.5712亩,其中农用地7.5048亩(耕地4.8628亩、林地0.0870亩、农村道路2.5550亩),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0.0664****基地0.0664亩)。
三、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和费用(346748.00元)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资府发〔2023〕13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二)征收土地费用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农用地:7.5048亩×46000元/亩=345220.80元
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0.0664亩×46000元/亩×0.5=1527.20元
小计:346748.00元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用地时已补偿完毕,不再补偿
四、房屋及建(构)筑物征收
(一)统一搬迁,****基地自建
宅基地使用权人实行统一搬迁,搬迁后依法按程序向所属村、****基地使用申请,村、组负责协助落实,当地党委、政府负责督促村、组协助调整安排,新**置房屋由被征收人自建。****基地以户籍人口为准,****基地审批程序和规定办理审批。
(二)政策性奖励、临时安置、搬迁补助等未尽事宜,按照《****关于西**岳气田高石梯区块多层系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骨架工程(**第二净化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安府函〔2024〕351号)执行。
五、农业人员具体安置途径
本次征收耕地按规定应安置5名人员,享受《****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2018〕46号)规定的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
六、征收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由****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按本公告中的补偿金额全额支付。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 健 联系电话:(028)****8894
张 勇 联系电话:(028)****3162
地址:**县岳城街道西大街138****规划局)
**县**镇杨家湾路279****征收局)
附件:《****关于西**岳气田高石梯区块多层系气藏开发产能建设项目骨架工程(**第二净化厂)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安府函〔2024〕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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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