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6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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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81MA4172Q98N
地址:**市**区槐新街道北窑村工业区西第一家
经营者:李松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聚氨酯 包装桶敞口露天堆放至厂区内,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未密闭存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照片;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生 产的照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4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密闭存放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
2024 年 11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密闭存放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违法行为已改正。
2024 年 11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42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2024 年 11 月 22 日, 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 〔2024〕142 号)文书后,高度重视,认真对待。根据 2024 年 11 月 4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生产过 程中产生的废聚氨酯包装桶敞口露天堆放至厂区内,涉挥发性有 机物废气物料未密闭存放的问题,你单位严格落实,积极整改, 整改措施如下:1、立即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聚氨酯包装桶移 送至密闭空间内存放。2、对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进行环保方面有 关知识的培训,提高环保意识,并指定责任人专人负责你单位涉 挥发性有机物物料的管理,确保以后不再发生类似现象。在发现 问题后你单位积极配合,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因近年市场波动, 资金流动性紧张,你单位经营困难,特此向我局请求减免处罚, 恳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单位支持帮助,帮助你单位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未密闭存放的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 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 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 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22+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 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 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机关尚未掌握的 违法行为的;****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参 照《**市生态环境从重、从轻、减轻与不予行政处罚的实施意 见》第六条第 5 小条“企业规模较小,违法行为轻微,但依法又 不适用不予处罚情形的 ”的规定,在行政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 元整的基础上对其从轻处罚,处环境行政罚款贰万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物料未密闭存放 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银行:
银行:****营业部;
户名:****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