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县溪头渔港航道疏浚项目(****号航标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强化公众参与,现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20245年1月6日至2025年1月10日),如有意见,请在公示期内来信或来电向我局反映。
联系地址:**市**区建设路208****环境局,邮编:529500
联系电话:(0662)****509
传 真:(0662)****529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项目名称 | |
建设单位 | ****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溪头镇沿海区域 |
环评机构 | ******公司 |
项目概况 | **县溪头渔港航道疏浚项目(****号航标段)位于**市**县溪头渔港原航道3号灯桩至2号灯桩(深槽处),本工程拟对溪头渔港现状习惯航道3号灯桩至2号灯桩段底高程较浅区域进行疏浚,航槽沿现状习惯航道深泓线走向布置,疏浚航道按照自卸砂船单向通航设计,疏浚长度580m,宽度为68m,航道疏浚面积39434m2,疏浚总面积(含边坡线)约60372m2,疏浚底高程为-5m,疏浚设计边坡1:8,计算超深为0.3m,计算超宽为3m。含超挖疏浚总量9.85万方(其中设计疏浚总量7.74万方)。疏浚物通过管径700mm,长1400m排泥管道吹送至******公司F1-F2码头项目清淤纳泥区临时堆放,后期如公****县政府审批同意,疏浚施工完成后排泥管全部拆除。 项目工程总投资517.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4.12万元,占总投资额的6.6%。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一)施工期项目不设置施工营地,施工期间施工人员租用附近民房住宿,生活污水依托当地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不直接排海。船舶含油污水应严格按照《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的要求,禁止直接向沿海海域排放油类污染物,经收集上岸后应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处理。 (二)施工期应优先选择符合要求的作业船舶,加强施工船舶的日常维护管理,采用符合标准的低含硫燃料,减少尾气的产生。施工期船舶废气为无组织排放,船舶尾气二氧化硫、颗粒物、氮氧化物应满足《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交海发〔2018〕168号)《船舶发动机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一、二阶段)》(GB15097-2016)硫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氮氧化物排放控制要求。 (三)施工期作业船舶上应尽量采用低噪声的设备,应对噪声设备采取减振、隔音、降噪等综合措施。项目外排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的标准限值要求。 (四)施工期产生固体废物有生活垃圾、疏浚物等。施工人员生活垃圾集中收集清运堆放到居住点的垃圾收集处,并与当地居民的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外运处置;疏浚物通过管道吹送至******公司F1-F2码头项目清淤纳泥区临时堆放,后期如公****县政府审批同意。 (五)本项目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和破坏主要发生在施工期,具体措施如下:1.施工避开主要经济鱼类产卵期和繁殖期,避免对鱼类产卵和仔鱼生长产生影响。2.施工过程中须密切注意施工区域及其周边海域的水质变化。如发现因疏浚施工引起水质变化而对周围海域海洋生物产生不良影响,应立即停止施工,等水质恢复后方可施工。3.经常巡查排泥管线,施工期间沿管线设置多个监测点,一旦出现漏泥、漏水现象,应停止吹填施工,待修复好管线后,方能继续吹填施工。定期检测管线、接口等设施,做好管线防腐,发现老化或腐蚀及时更换或采用其他加强措施。4.工程疏浚期间会扰动工程区域地质,从而破坏一定面积的底栖生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定补偿方案或补救措施,采取缴纳补偿金或增殖放流等修复措施,改善水域生态环境,实现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5.建设单位须委托具有相应监测能力的环境监测单位对项目施工区及其周边环境进行跟踪监测,以全面、准确掌握施工对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针对跟踪监测发现的具体环境问题,及时反馈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根据跟踪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和优化施工作业安排和保护措施。 (六)施工期间,项目须严格落实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制定合理的事故应急预案,定期演练,一旦发生风险事故时,应及时采取适宜的应急措施,将对周围环境的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