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强强(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5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35 号
蔡强强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811991******38
住址:**省**市顾县镇中宫底村
项目地址:**省**市**区窑头工业区 7 号楼 5 层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 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市**区槐 ****办事处窑头村开工建设的胶印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工建设的现场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8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4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在环评审批手续批复前不得投 入生产使用。
2024 年 11 月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建设的胶印加工项目已按要求停止建设。
2024 年 11 月 2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8 号),告知拟对你 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 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20 日,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38 号)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 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办事处 窑头村开工建设的胶印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 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 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 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 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 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 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3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1, 1, 3, 1, 1],处罚金额(X):11568,代入公式:11568 = 6000 + ( 30000 - 6000 ) x [ ( 3 / 5 )2 + ( 12 + 12 + 3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568。
****小组一致决定根据蔡强强的违法行为,对其处环 境行政罚款壹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元整。
经研究,我局对你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市**区槐新 街道办事处窑头村开工建设的胶印加工项目,依法应当报批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 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壹仟伍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银行:
银行:****营业部;
户名:****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