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审批(**球团料场5#、6#、7#料条封闭改造项目、400万吨矿石加工项目(Ⅰ期)-预磨矿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的请示》及相关资料收悉。《**球团料场5#、6#、7#料条封闭改造项目、400万吨矿石加工项目(Ⅰ期)-预磨矿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防洪评价报告》(以下简称《防洪评价报告》)已通过我局组织的专家审查,并按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在昌大堤茅草段堤内侧实施**球团料场5#、6#、7#料条封闭改造项目及400万吨矿石加工项目(Ⅰ期)-预磨矿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项目距堤脚最近距离59m,最远距离328米,顺堤向长563米,相应堤防桩号92+542~93+105。工程位于昌大堤堤防工程留用地和安全保护区范围。
二、同意拟建工程涉河建设方案。(一)5#、6#、7#料条封闭改造项目主要建(构)筑物有:5#、6#、7#料条大棚封闭,皮带通廊封闭改造等,基础形式采用柱下桩基础,基桩采用φ600毫米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总计146根灌注桩;桩长约30米,桩顶高程为21.35米,桩底高程约为-8.65米,桩基距离堤脚最近距离为80米。(二)预磨矿生产线技术升级改造项目主建(构)筑物有:M4转运站、配料间、45米磨矿产品浓缩池、压滤间、****泵站(含水池)、料1转运站、配料变电所、通廊、空压站等,结构类型为钢筋混凝土结构。其中,M4转运站、配料间基础采用φ600毫米钢筋混凝土灌注桩,桩长24~26米,桩顶高程18.5~19.15米,桩底高程约为-5.45米,桩基距离堤脚最近距离为220米,总计58根灌注桩;45米磨矿产品浓缩池和压滤间基础采用PHC500AB110-C8O和PHC600AB110-C8O管桩,总计229根桩;桩长33~36米,桩顶高程19.15~19.35米,桩底高程约为-14.95米,桩基距离堤脚最近距离为70米;水泵房采用筏板基础,料1转运站、配料变电所、通廊、空压站、管道支架采用独立基础。基础设计高程为20.75米,距堤脚最近距离59米。
三、为确保昌大堤防汛安全,你单位应合理安排施工工期,项目桩基础、管井、基坑及其他涉及防汛安全的部分,不得在主汛期(5月1日至10月15日)施工。项目施工及运营不得影响堤防防汛安全,并确保防汛道路畅通。
四、堤防安全管理范围内的开挖、回填等施工应按照《堤防工程施工规范》(SL260-2014)的相关规定执行,施工及运营期间,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保护堤防。工程施工期间的弃土、弃渣应及时清运,严禁堆放或倾倒在堤防管理范围内。除批准的工程设施外,不得修建其它永久性碍洪建(构)筑物。
五、拟建工程在施工期间,应采取措施保护堤防及堤防管理范围内的禁脚地、工程留用地、安全保护区用地和堤顶道路,造成损坏的,由你单位负责恢复原状并承担全部责任。
六、为降低拟建工程在施工及运营期间可能会对防汛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你单位应严格落实《防洪评价报告》中为消除或减轻洪水影响而设计的各项防治和补救措施,对工程建设中存在的隐患环节进行防治和补救。主要措施包括:项目跨汛期施工应编制施工期度汛预案,****中心备案。合理组织施工,避免对土层造成大范围扰动。
七、你单位应高度重视并密切关注工程施工和运营对防汛安全的影响,若因该工程施工和运营诱发防汛安全险情,你单位应负责整险并承担全部责任。工程涉及其他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和其他部门管理事项,由你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八、工程开工前,你单位应按****保护中心办理相关手续,接受其监督管理。工程建设和运营期间,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九、本行政许可决定有效期为三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期满后,若该工程未开工建设,或者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本许可决定自行失效。需延续有效期的,你单位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工程建设过程中,若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设计方案、削除或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等有较大变更的,应重新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并按规定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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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