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43 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381 环罚决字〔 2024 〕143 号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381MA42J09Y57
地址:**市偃****社区原砖厂东侧 01 号
经营者:王喜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一、你单位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在**市偃****社区开工建设的布鞋加 工项目,规模与备案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生重大变动。你单位 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违 法行为二、你单位年产 30 万双布鞋项目 1 条注塑机生产线正常 生产时,搅拌、下料工段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未运行, 未按照 规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文件; 建设项目开工照片;项目地点不符或者生产工艺不符的照片、其 它材料;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 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生产并产生粉尘的照片;未按照规 定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照片;环评手续;其他证据等。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381 环责改字〔2024〕167 号),1、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在环评审批手续批复前不得 投入生产使用;2、立即启用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采取污染 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4 年 11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1、你单位**项目已按要求停止建设;2、你单位注塑机生 产线正常生产时,已按要求开启配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违法行 为已改正。
2024 年 11 月 2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字〔2024〕160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称:你厂于 2024 年 11 月 28 日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381 环罚告 字【2024】160 号》,对本次处罚无异议。你厂对我局所调查的 问题虚心接受,对检查出的环保问题立即采取措施并整改, 由于你 厂员工为了给手机充电,私自将注塑机生产线搅拌、下料工段配 套建设的袋式除尘器电源拔掉,致使你厂在正常生产过程中袋式 除尘器未运行。你厂已严厉批评处罚该名员工,并要求全部员工 加强环保意识,保证以后在正常生产时环保设备运行正常。在发 现问题后你厂积极整改,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另因近年市场波动,资金流动性紧张,你厂经营困难,特此向我局请求减免处罚,恳 请我局酌情给予你厂支持帮助,帮助你厂解决问题。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 未重新报批 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二、未按照规定采取污染防 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环境影 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 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 建设单位应当 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 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 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 严 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 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 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 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 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 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 如下:
违法行为一、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 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 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规划,但不在保护 区内,裁量等级:2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 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 法检查, 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 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31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62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2, 2, 1, 1],处罚金额(X):11755 ,代入公式:11755 = 6200 + ( 31000 - 6200 ) x [ ( 3 / 5 )2 + ( 12 + 22 + 22 + 12 + 12 ) / ( 52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755。
违法行为二、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 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 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 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 环境敏感度,内容: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期间,裁量等级:3 ,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 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3, 1, 1, 1, 1],处 罚 金额(X) :34400 , 代 入 公 式 :344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2 + ( 32 + 12 + 12 + 3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4400。
****小组一致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可以不 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不予行政 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 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参照《****环境局《关于印发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一、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 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违法行为二、未按照规定 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控制粉尘排放。两项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 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壹仟柒佰伍拾伍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银行:
银行:****营业部;
户名:****财政局财政专户; 账号:000********396678012。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