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公司:
你公司呈报的《**绿****公司年产1000吨水性UV光固化涂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该项目属于**项目,****开发区西五路与庆丰西路交汇处南约100米路东,主要建设水性UV光固化涂料生产线及辅助、公用工程等。项目总投资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且已在**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备案文号:2409-371327-04-01-474186。根据《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项目用地属于工业用地,且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占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符合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污染物可达标排放,我局原则同意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总体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投料废气应经“集气罩+布袋除尘器+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分散搅拌废气、分装废气经“集气罩+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须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一般控制区标准要求,VOCs排放浓度及速率均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II时段排放限值。
未收集的上料废气、搅拌废气、分装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后,颗粒物厂界排放浓度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VOCs厂界排放浓度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二)强化水环境保护措施。须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原则进行设计和建设排水系统。设备清洗废水应全部回用于生产,不得外排。职工生活污水应经化粪池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公司,外排水质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和采取减振等措施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3类标准。
(四)按照固体废物“**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加强对危险废物的管理,对贮存危险废物场所应采取防渗、防晒、防雨淋等措施,产生的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一般固体废物处理方案和处置措施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危险废物贮存须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要求。
(五)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建设,制定应急预案并备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设备,定期开展环境风险应急培训和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六)强化环境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机制。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要求,落实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开工前、建设过程中、建成和投入生产或使用后,及时公开相关环境信息。加强与周围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该项目建设完成后,须按规定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五、你公司应在接到本批复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本批复送相关督查部门,并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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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