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2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省**县参内镇学府路1号学府壹号二期 8号楼店面40-301室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县劳动路355号
被投诉人 2 :****交易中心
地址:**县始丰街道玉龙路1号行政大楼B区一楼东侧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医院针对同类情况,却做不同处理。事实依据1:我司质疑的第1、2项内容也均是质疑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我司也未对企业的注册资金、营业收入、经营年限等业绩规模提出异议。但在同样质疑评审因素的情况下,****医院认可第1、2质疑成立,而在第3项质疑中却以系评审因素而非资格条件为由进行否定。中标与否主要看评审因素中的得分高低,这关系到投标人的切身利益,也系评价招标文件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不应被人为忽视。
投诉事项2:对ISO/IEC20000信息技术认证要求的设置,与项目需求关系不大,且明显指向了特定供应商。事实依据2:(一)该认证要求的设置,与物业管理的关系不大,非项目实际所需。首先,****管理委员会对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范围有明确规定(后附网址),具体为信息系统咨询规划、信息系统软件设计开发、信息技术咨询、信息系统测试、软件产品测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软件工程监理、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硬件运行维护、软件运行维护、电子商务支持、软件运营、数据处理、呼叫中心/服务。主要针对IT技术服务企业,而本项目系物业管理服务,要求其具备ISO/IEC20000信息技术服务认证,与其实际需求不相适应,还不如将具体的评价指标落实到与物业管理服务实际需求中,除非有人为指向特定供应商的问题。其次,作为本项目供应商的物业服务企业,其经营范围里一般都不包括上述ISO/IEC20000认证范围中的项目,也即不具备申请该体系认证的资质条件,该评价标准的设置,脱离了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再次,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再单独成立一家IT技术服务企业势必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策相违背。最后,本项目不是软件服务采购项目,如果****服务所涉及的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也应该是单独的采购软件系统维保服务。现采购人把软件运维采购与物业管理采购项目捆绑招标的做法,显然违反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以及该办法第五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的规定。但,针对上述问题,****医院并未给予答复,存在有意回避的问题。(二)该认证要求的设置,明显具有指向特定企业的特征。如需通过ISO/IEC20000信息技术体系认证,****公司内部还拥有一家IT技术服务企业,如有类似企业,则结合本招标文件的特定条件而言,显然存在量身定做的重大嫌疑。本项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但根据行业常识,有该类认证的中小企业甚少,采购人是否能列明3家以上中****公司拥有该体系如不能,显见本次招标缺乏必要的竞争,也毫无公平可言。对此问题的质疑,作****医院却避而不答。
投诉事项3:评审依据上,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原件扫描件和查询记录,否则不得分”,该做法系设置不合理的形式要求,违反了财政部的规定。事实依据3: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条规定:“加强政府采购执行管理...对于采购人、****医院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想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可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了上述规定。对于该问题,****医院并未做质疑答复。
投诉事项4:结合招标文件的其他规定,本项目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意向非常明确,已特指**康禧****公司,应予以纠正。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关于投诉事项1,****医院针对同类情况,却做不同处理,投诉人对采购人质疑回复不满已于投诉事项2、3、4做出具体说明,该投诉事项与采购文件内容违法并无直接联系,且该投诉事项未依法进行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投诉事项1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阅采购文件,本项目没有特定资格要求,未限制投标人所属行业,****医院后勤服务,服务内容需运用信息化系统辅助完成,且已在采购需求中表明,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本项目采购需求包含信息技术服务与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并无不妥,未发现采购需求的设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评审因素中关于具备ISO/IEC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的设置与采购需求相对应。存在三家以上物业管理服务中小型企业具备ISO/IEC20000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三条:“****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已落实预留采购份额政策,企业取得相关体系认证是否增加企业成本与落实中小企业采购政策无关。因此,投诉人关于ISO/IEC20000信息技术认证要求的设置,与项目需求关系不大,且明显指向了特定供应商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2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事项3,本项目于11月22日发布更正公告,关于企业资信的评审依据:“提供有效期内的原件扫描件,查询记录,未提供不得分。相关认证需提供****总局**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ertECloud/index/index/page)查询到相关认证截图。”更正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原件扫描件,未提供不得分”。采购文件已更正,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3不成立。
四、关于投诉事项4,本项目于11月14日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后的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能满足功能的软件即可,相关名称与**康禧****公司所持有的软件名称并未完全一致,且采购人未要求投标人提供同名软件,而是按功能作为评审依据,投诉人未有有效证据证明本项目指向特定供应商。因此,投诉人关于本项目指向特定供应商的意向非常明确,已特指**康禧****公司,应予以纠正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4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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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1月06日
附件信息:
****医院后勤物业管理服务项目投诉处理.pdf (6.7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