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处理厂等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的公告
****环境局
关于**市****处理厂等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局对4个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作出了审批决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2025年1月7日——2025年1月13日(5个工作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地址:**区天城大道778****环境局)
联系电话:023-****6220。
序号 | 建设单位 | 排口名称 | 排口位置 | 审批事项 | 审批文号 | 发文时间 |
1 | **市****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 | 茨竹乡 | 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 | 渝(万)环排口审〔2025〕1号 | 2025年1月3日 | |
2 | **** | 分水镇 | 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 | 渝(万)环排口审〔2025〕2号 | 2025年1月3日 | |
3 | **** | ****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 | **乡 | 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 | 渝(万)环排口审〔2025〕3 | 2025年1月3日 |
4 | **** | **市**区太安镇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 | 太安镇 | 江河、湖泊**、改建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审核 | 渝(万)环排口审〔2025〕4号 | 2025年1月3日 |
附件:《****环境局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设置的批复》(渝(万)环排口审〔2025〕1-4号)
附件:
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设置的批复
文书号:渝(万)环排口审〔2025〕1号
****: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机构提出**市****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下述事项:
一、原则同意****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1.设置地点:**区**河左岸,排污口地理位置为:东经108°30′49.51″,北纬30°39′8″。
2.排放方式:连续、管道。
3.设计排污能力:污水处理规模7.3万t/a。
4.处理工艺:MBR处理+兼氧
二、有关要求
1.入河排污口所排放的污****处理厂排污口-****处理厂排污口,在运营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建成后生活废水年排放总量不超过7.3万t,COD为4.38t/a、氨氮为0.584t/a、TP为0.073t/a、TN为1.46t/a。
2.建立水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防止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减少污染影响范围,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主管部门。
3.当受纳水体水质严重恶化或影**质达标等特殊情况下,应按规定限制排污。
4.****处理厂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污水量进行监测,定期向我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有关统计信息。
5.规范化树立排污口标识标牌,并在入河排污口处(高程175米以上)设置检查井,加强入江尾水的管理。
6.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环境局
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设置的批复
文书号:渝(万)环排口审〔2025〕2号
****: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机构提出**区分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下述事项:
一、原则同意**区分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1.设置地点:**区瀼渡河右岸,排污口地理位置为:东经108°7′51.18″,北纬30°44′49.41″。
2.排放方式:连续、管道。
3.设计排污能力:污水处理规模182.5万t/a。
4.处理工艺:A2O+物理化学深度处理
二、有关要求
1.入河排污口所排放的污****处理厂排污口-****处理厂排污口,在运营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建成后生活废水年排放总量不超过182.5万t,COD为91.25t/a、氨氮为9.125t/a、TP为0.913t/a、TN为27.375t/a。
2.建立水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防止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减少污染影响范围,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主管部门。
3.当受纳水体水质严重恶化或影**质达标等特殊情况下,应按规定限制排污。
4.****处理厂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污水量进行监测,定期向我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有关统计信息。
5.规范化树立排污口标识标牌,并在入河排污口处(高程175米以上)设置检查井,加强入江尾水的管理。
6.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环境局
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设置的批复
文书号:渝(万)环排口审〔2025〕3号
****: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机构提出****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下述事项:
一、原则同意****处理厂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1.设置地点:**区小龙河左岸,排污口地理位置为:东经108°45′14.99″,北纬30°39′38.1″。
2.排放方式:连续、其他(明渠)。
3.设计排污能力:污水处理规模7.3万t/a。
4.处理工艺:AAO处理+沉淀+化学除磷+接触消毒
二、有关要求
1.入河排污口所排放的污****处理厂排污口-****处理厂排污口,在运营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建成后生活废水年排放总量不超过7.3万t,COD为4.38t/a、氨氮为0.584t/a、TP为0.073t/a、TN为1.46t/a。
2.建立水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防止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减少污染影响范围,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主管部门。
3.当受纳水体水质严重恶化或影**质达标等特殊情况下,应按规定限制排污。
4.****处理厂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污水量进行监测,定期向我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有关统计信息。
5.规范化树立排污口标识标牌,并在入河排污口处(高程175米以上)设置检查井,加强入江尾水的管理。
6.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环境局
关于入河排污口准予设置的批复
文书号:渝(万)环排口审〔2025〕4号
****:
你单位于2024年12月31日向我机构提出**市**区太安镇污水处理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决定准予下述事项:
一、原则同意****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设置方案
1.设置地点:**区太安镇断桥沟左岸,排污口地理位置为:东经106°40′53.35″,北纬30°47′8.26″。
2.排放方式:连续、其他(明渠)。
3.设计排污能力:污水处理规模54.75万t/a。
4.处理工艺:MBR处理+兼氧
二、有关要求
1.入河排污口所排放的污****处理厂排污口-****处理厂排污口,在运营时保障污水处理设施正常稳定运行,确保尾水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B标准。建成后生活废水年排放总量不超过54.75万t,COD为32.85t/a、氨氮为4.38t/a、TP为0.548t/a、TN为10.95t/a。
2.建立水质安全保障应急预案,防止水体水质受到污染或减少污染影响范围,并及时将事故信息报告区生态环境、住建、水务等主管部门。
3.当受纳水体水质严重恶化或影**质达标等特殊情况下,应按规定限制排污。
4.****处理厂进、出水主要污染物浓度及污水量进行监测,定期向我局报送监测报告和有关统计信息。
5.规范化树立排污口标识标牌,并在入河排污口处(高程175米以上)设置检查井,加强入江尾水的管理。
6.该入河排污口设置经批准后,如果入河排污口位置、污水排放量、污水处理工艺等发生较大变动的,应重新进行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