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签订泰宁社区公园等改造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补充协议的公示
我局拟与****公司签订《**社区公园等改造工程施工(单价)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中专用条款23.2第2条工程款支付中“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为:“2025年春节前且财政资金下达后,根据施工单位申报进度并提出的付款申请,发包人按工程形象进度的13%支付进度款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金额需扣除首笔款已支付的农民工工资金额;全部工程完工并经监理单位和发包人确认合格后,支付合同价款的50%作为工程进度款”。
二、除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保持不变,本协议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本协议未约定的,以原合同约定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5年1月7日至1月14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电话:****8596)。
****
2025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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