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竞价公告
竞价单编号:****
******公司就2025年01月市场煤采购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煤种:褐煤
2. 采购数量:10,000吨
3. 交货地点:长江**
4. 交货日期:2025-01-09 至 2025-02-09
5. 运输方式:汽运
6. 交货价格:平仓价
7. 数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8. 质量验收方式:第三方
9.货款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__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__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全部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10. 是否含税:含税
二、交易平台
****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5-01-08 10:49:13
四、质量标准
发热量(收到基低位) | kcal/kg | ≥3,500 | <3,100 |
空干基全硫St,ad | % | <1 | ≥1.5 |
空干基挥发份Vad | % | 25 | |
收到基灰分Aar | % | ||
全水分(Mt) | % | ||
空干基内水(Mad) | % | ||
粒度 | mm | ||
灰熔点(ST) | ℃ | ||
哈式可磨系数(HGI) | HGI |
五、奖惩标准
一、相关定义
1.装运港:长江**。
2.目的港或第一卸货港:****电厂附近码头。
3.交货地点:【装运港买方指定船上】。
4.交货期限: 年 月 日- 月 日
5.受载期:指受载船舶抵达装运港并做好装货准备的时间区间。
6.报船:指为获得卖方对受载船舶的确认,买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该船舶的船舶名称、受载期和双方书面约定的其他信息通知卖方。
二、煤炭数量及品质
1.本合同约定交货期限内的供货总数量为【2】万吨±【10】%,具体分品种供货数量以下述《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列示的合同数量为准。
2.分品种质量、数量:
分品种质量、数量明细表
序号 | 品名/煤种 | 产地 | 质量标准 | 数量 (万吨) | |||||||
发热量 | 全水 | 灰分 | 挥发分 | 硫分 | 灰熔点 | 哈氏可磨系数 | 粒度 | ||||
Qnet,ar 【(千卡/千克)/(兆焦/千克)】 | Mt (%) | A【ad】 (%) | V【ad】 (%) | St,【ad】(%) | ST (℃) | HGI | (mm) | ||||
1 | 褐煤 | 印尼 | 3500 | ≤ 20 | ≤ 35 | ≥25 | ≤ 1.0 | ≥1150 | 70 | 20 | 1.0 |
3.卖方所供煤炭需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同时所供煤炭中不得含有任何对卸输煤设施、煤炭制粉系统及燃烧设备造成意外损坏的物质,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卖方承担。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卖方应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第2款约定合同数量供货,确保实际供货数量达到约定供货数量。
三、交货及运输
1.交货:交货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风险负担:交货方式为【装运港平仓交货】,煤炭在装运港装上船前,煤炭所有权归卖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装上船后,煤炭所有权转归买方所有,其毁损、灭失的风险及损失由买方承担。
3.运输:【买方】负责本合同项下煤炭的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承运方由【买方】指定。
卖方在装运港的备货情况应及时通知买方。
买方负责受载船舶的运输调度,卖方应视买方需要予以配合、协助。
卖方负责办理煤炭装船手续,确保承运船舶到达装运港时相关手续办理完毕,买方应视卖方需要对此予以配合、协助。
4.船舶滞期:卖方应在船舶抵达装运港锚地后2天内完成货物装船并离泊,超期由卖方按实际发生承担相应损失。
5.船舶亏载:若因卖方所备煤量不足受载量或因卖方迟延供货造成船舶亏载,所亏煤量产生的运费由卖方按照实际发生承担。
6.费用承担:在装运港平仓交货前,有关本合同项下煤炭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堆存费、**作业费、**建设费、仓储、船舶亏载等费用)由卖方承担;自装运港平仓交货后,有关该煤炭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因卖方原因,在装船时需要船舶移泊的,移泊费用由卖方承担。
四、数量确认与质量检验
(一)数量确认:
1.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到个位。
2.数量确认采用以下第【1】种方式:
(1)以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载明的实际装船的货物数量作为初步验收依据。
(2)买卖双方同意,装运港委托第三方检验机构【 】确定的水尺数量作为结算依据,如承载江船无法做水尺以装港地磅/皮带秤数量作为结算依据。由第三方检验机构【 】进行监磅。
3.特殊情况处理
如因装运港冻港或其它原因造成在装运港无法进行数量检测,或装运港与第一卸货港检测结果偏差>5‰(在买方未开舱情况下),由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第一卸货港进行数量检测,以该检测结果进行数量验收结算。
(二)质量确认:
1.主要质量指标的计量单位
(1)低位发热量,以【千卡/千克】为计量单位,保留至【个位数】。
(2)硫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3)挥发分,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数。
(4)全水,以百分比为计量单位,保留至小数点后一位数。
2.质量检验:
双方同意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按国标要求进行煤炭的质量检验(双方约定以【A】方式( A装船采样、 B垛采)进行质量检验),并以此检测结果作为质量初步验收依据。双方可在交货日派人到采样现场进行监督。
3.质量检验报告:
检验机构采样完成之日后【2】日内,应出具书面形式的质量检验报告,并向【买方/卖方】提供质量检验报告,买、卖双方以该报告进行验收。质量检验报告交至【买方/卖方】指定的接收人。
4.异议及处理:
买方在煤炭入厂取样的化验结果与上述检验报告载明的质量检验数据不一致,其中,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偏差在【±100】千卡/千克(不含)以上,或收到基硫分(St,ar)偏差在【±0.2%】(不含)以上时,可以在交货后【十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异议,逾期提出异议,或者偏差不足以上标准的,视为对质量检验结果无异议。买、卖任何一方或双方据此提出质量异议时,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单堆单放复检。在该批次煤炭单堆单放,煤炭存货量不少于【80】%,能够明显识别或堆存煤炭具有代表性的条件下,由买、卖双方共同认可的【具有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重新采样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
复检过程必须由买方和卖方全程监督,买方和卖方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采样方案进行签字确认并监督执行,对复检第三方检验机构的制样过程进行监督。复检结果必须附采样报告,详细说明复检采样情况。
如不满足单堆单放复检则用备查样复检。将装运港第三方检验机构备查样送至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CNAS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复检,以复检结果确认质量。
(三)检验费用:
装港数量验收费用由【卖方】承担,装港质量检测费用由【卖方】承担。发生复检时,复检费用由买、卖双方主张的检验结果与复检结果偏差较大的一方承担,若偏差相同,则复检费用由提出异议方承担。
五、合同价格
1.合同价格=基准价格+质量调整价+数量调整价+其他因素调整价,增值税税率为【13%】,采用【按吨计价】方式。
2.基准价格: 元/吨
3.质量调整价:
(1)发热量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以合同品种的“发热量”为基准,结算发热量每增加1kcal/kg,价格增加(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200 kcal/kg以上,每降低1kcal/kg,价格降低(2×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元/吨(“该品种合同基价/基准发热量”计算值小数点后保留三位,四舍五入后,再乘以2)。(最终奖罚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四舍五入)。若结算发热量低于基准发热量400 kcal/kg有权拒收。
(2)【硫分】指标以本合同第二条第2项约定的各品种“煤炭质量”为基准,按照以下方式调整价格:
收到基全硫按照St,ad≤1.0 %,每超出上限0.01个百分点,价格降低0.5元/吨。
5.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或地方有关法规、政策变动,对买、卖双方交易价格造成影响导致基准价格变动的,则由买、卖双方协商进行价格调整。否则,本合同约定的基准价格为固定单价,未经买方书面同意,卖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买方做任何调整。
六、结算及付款
1. 买、卖双方同意以合同项下的煤炭****电厂煤场后开展一次结算。
2. 卖方、买方任何一方或双方根据第四条约定对数量和质量存在异议的,应按照本合同第四条的约定确定数量和质量后再办理结算付款手续。
3. 买、卖双方对货物不存在任何异议后,【A】(A买方 B买方委托的结算方)应在收到下述单据(“结算单据”,传真件有效)【5】个工作日内进行货款结算确认:
(1)装运港煤炭质量检验报告,如发生质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质量复检报告。
(2)装运港《港航货物(煤炭)交接清单》或双方约定的第三方数量检测结果,如发生数量复检的,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交数量复检报告。
4.结算方式:双方完成结算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由卖方向买方开具全额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买方收到全额煤炭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已结算确认的货款。
5.付款方式:现汇或银行承兑汇票。
七、合同变更与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如确需变更或解除,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卖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卖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买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在约定的交货日前【3】日,买方书面通知卖方的;
4. 卖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5.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买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发生如下任何一种情形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1. 买方违反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纠正的;
2. 买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经卖方书面通知后【3】日内仍未履行的;
3. 买方发生破产清算、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等情形的;
4.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卖方解除合同的情形。
八、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买、卖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2.船舶滞期:卖方应在船舶抵达装运港锚地后2天内完成货物装船并离泊,超期由卖方按实际发生承担相应损失。
3.船舶亏载:若因卖方所备煤量不足受载量或因卖方迟延供货造成船舶亏载,所亏煤量产生的运费由卖方按照实际发生承担。
4.因供货质量指标违约或未能满足《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和本合同约定,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拒收标准的,卖方应按照上述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或费用外,买方有权选择拒收,如卖方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补救仍不符合要求的,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予支付货款。卖方仍应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九、不可抗力
1.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没收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致使合同无法正常履行的,买、卖双方对此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2.不可抗力发生后,不能正常履行合同的一方应在【5】日内将情况通知另外一方,并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降到最低,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5】日内向另外一方提供相应书面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停止或影响消除后,对于本合同相关的约定事项是否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解除本合同,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争议解决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法院起诉。
2.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他
1.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合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或以本合同履行完毕且买卖双方票、款两清时为准。
2.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提供,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3.本合同仅限买卖双方煤炭买卖业务,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用于保理融资、银行贷款、质押和其它融资等业务,否则,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买方损失。在此情况下,买方可以无条件解除本合同,而不需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给予卖方任何纠正或整改宽限期。
4.未经买方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5.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在执行本合同的过程中,经双方盖章确认的本合同相关的往来传真文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均视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本合同是通过竞价程序订立的,则竞价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如有冲突,以本合同内容为准】。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买方】****法院起诉。
七、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公司
2. 联系人:史少华
3. 联系电话:0516-****8404
八、备注
受****委托,中国大唐燃料电子交易平台由大唐****公司负责运营。 平台对煤炭竞价实行有偿服务,兹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竞价服务费收费主体单位:大唐****公司。 二、竞价服务费交纳对象:煤炭供应商(不含承运等供应商)。 三、竞价服务费收费标准:1元/吨(含税)。 四、竞价服务费收取及确认规则 具体规则请参照平台《供应商须知》、《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 五、竞价服务费缴费账户: 账户名称:大唐****公司 收款银行:****银行****公司****营业部 银行账号:111********013921 大额支付行号:103****17111 税务登记号:****0200MA5TGN5W6D 邮寄地址:**市**区银河大街6号院1号楼B座10层 邮政编码:100040 联系电话见平台首页。
九、合同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