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宁夏)制药有限公司利用盐酸林可霉素生产线技术改造盐酸去甲金霉素产品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6********877733M | 建设单位法人:罗强 |
吕静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回族自治区****县 |
****园区太西园****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利用盐酸林可霉素生产线技术改造盐酸去甲金霉素产品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7-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造;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
建设地点: | **回族****工业园区 **回族****工业园区 |
经度:106.483333 纬度: 38.974444 | ****机关:****管理委员会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7-02 |
宁平工管环复〔202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6********877733M001P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0 |
82 | 运营单位名称:**** |
916********877733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916********4615027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6********4615027 | 竣工时间:2024-08-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0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术改造 | 实际建设情况:技术改造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通过盐酸林可霉素转产160t/a盐酸去甲金霉素 | 实际建设情况:通过盐酸林可霉素转产160t/a盐酸去甲金霉素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盐酸去甲金霉素产品主要生产环节包括发酵和提炼两个工段,其中提炼工段又包括溶解酸化、陶瓷膜过滤、萃取、结晶及离心分液、产品烘干、包装等工序。由于甲金霉素产品发酵液为热敏性物料,因此整个提炼过程需控制低温环境。 | 实际建设情况:盐酸去甲金霉素产品主要生产环节包括发酵和提炼两个工段,其中提炼工段又包括溶解酸化、陶瓷膜过滤、萃取、结晶及离心分液、产品烘干、包装等工序。由于甲金霉素产品发酵液为热敏性物料,因此整个提炼过程需控制低温环境。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101-2及102-1发酵车间发酵废气。依托现有“一级旋风分离+二级碱喷淋+三级碱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吸收+水喷淋吸收+双相超氧水+微纳米气泡”措施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 ②102-2车间酸化废气和陶瓷膜过滤废气。依托现有“一级旋风分离+二级碱喷淋+三级碱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吸收+水喷淋吸收+双相超氧水+微纳米气泡”措施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③202提炼车间萃取分液废气、结晶分液废气及浓缩脱溶废气。管线收集后引入RTO装置区,依托现有“碱喷淋+水喷淋+除湿+RTO焚烧+碱喷淋”措施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 ④202提炼车间成品干燥及包装废气。集中引入厂区东污水处理系统配套的1套“三级碱水喷淋处理系统(东污水处理系统已停用,本次仅依托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14)排放。 ⑤****处理站新增挥发性有机废气。管线收集后引入污水站配套“三级碱水喷淋”措施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15)排放。 上述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NMHC、氨、氯化氢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丙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⑥无组织废气。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车间生产设备挥发废气,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C.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处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限值。 水污染防治措施: ①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真空泵置换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车间尾气喷淋装置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等,****处理站(处理规模为5000m3/d)采用“MAP(磷酸氨镁)沉淀预处理+改进型A/0生物处理工艺”处理后,满足《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2标****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②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分区防渗设计和建设,同时加强设备、管道等的维护和管理,防止渗漏,定期对项目区地下水进行监测,确保项目实施后地下水不受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是离心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最终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和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污泥委托****填埋处理,废包装袋定期外售处置。废菌渣、浓缩釜残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精馏釜残液属于危险废物,其中菌渣送至菌渣处理间粉碎,与煤、石灰按一定比例掺混后入锅炉焚烧;浓缩釜残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精馏釜残液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库(125m2),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园区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 实际建设情况: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①101-2及102-1发酵车间发酵废气。依托现有“一级旋风分离+二级碱喷淋+三级碱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吸收+水喷淋吸收+双相超氧水+微纳米气泡”措施处理后经25m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 ②102-2车间酸化废气和陶瓷膜过滤废气。依托现有“一级旋风分离+二级碱喷淋+三级碱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吸收+水喷淋吸收+双相超氧水+微纳米气泡”措施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DA005)排放。 ③202提炼车间萃取分液废气、结晶分液废气及浓缩脱溶废气。管线收集后引入RTO装置区,依托现有“碱喷淋+水喷淋+除湿+RTO焚烧+碱喷淋”措施处理后经一根25m高排气筒(DA013)排放。 ④202提炼车间成品干燥及包装废气。集中引入厂区东污水处理系统配套的1套“三级碱水喷淋处理系统(东污水处理系统已停用,本次仅依托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14)排放。 ⑤****处理站新增挥发性有机废气。管线收集后引入污水站配套“三级碱水喷淋”措施处理后经一根20m高排气筒(DA015)排放。 上述废气经处理后颗粒物、NMHC、氨、氯化氢排放浓度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丙酮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6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⑥无组织废气。项目无组织废气主要为车间生产设备挥发废气,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7823-2019)中表C.1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限值,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厂界处无组织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7标准限值。 水污染防治措施: ①项目运营期废水主要为生产工艺废水、真空泵置换排水、循环冷却水系统排水、车间尾气喷淋装置废水、车间地面清洗废水及生活污水等,****处理站(处理规模为5000m3/d)采用“MAP(磷酸氨镁)沉淀预处理+改进型A/0生物处理工艺”处理后,满足《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2标****处理厂接管标准限值要求后,经园区污水管网排入****公司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 ②严格按照《报告书》确定的重点污染防治区和一般污染防治区相关标准要求进行分区防渗设计和建设,同时加强设备、管道等的维护和管理,防止渗漏,定期对项目区地下水进行监测,确保项目实施后地下水不受污染。 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噪声源主要是离心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通过厂房隔声、选用低噪声设备等措施进行噪声治理,最终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区标准要求。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和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污泥委托****填埋处理,废包装袋定期外售处置。废菌渣、浓缩釜残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精馏釜残液属于危险废物,其中菌渣送至菌渣处理间粉碎,与煤、石灰按一定比例掺混后入锅炉焚烧;浓缩釜残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精馏釜残液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库(125m2),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园区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严格落实《报告书》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防止可能产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 实际建设情况:严格落实了《报告书》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防止可能产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更新修编了全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6.3104 | 0 | 0 | 0 | 6.31 | 6.31 | |
0 | 3.57 | 0 | 0 | 0 | 3.57 | 3.57 | |
0 | 0.48 | 0 | 0 | 0 | 0.48 | 0.48 | |
0 | 0.02 | 0 | 0 | 0 | 0.02 | 0.02 | |
0 | 2.35 | 0 | 0 | 0 | 2.35 | 2.35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156.816 | 0 | 0 | 0 | 0 | / |
0 | 0 | 156.816 | 0 | 0 | 0 | 0 | / |
0 | 6.84 | 23.552 | 0 | 0 | 6.84 | 6.84 | / |
0 | 1.12 | 79.535 | 0 | 0 | 1.12 | 1.12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处理站 | ****公司污水处理厂协议接管标准;《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 | ****处理站为依托工程,运行稳定 | 污水处理站排放口处pH值、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色度、悬浮物(SS)及总磷浓度均****公司污水处理厂协议接管标准;生化需氧量(BOD5)、总氮排放浓度能够满足《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3-2008)表2中标准限值;溶解性总固体排放浓度能够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101-2发酵车间发酵废气引入1套“一级旋风分离+二级碱喷淋+三级碱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吸收+水喷淋吸收+双相超氧水+微纳米气泡”处理系统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101车间废气处理设施依托现有工程,运行稳定 | 101车间排气筒(DA004):排放口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在0.64~0.94mg/m3之间、氨气浓度在2.11~3.11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在5.5~12.6mg/m3之间,均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氨:20mg/m3;颗粒物:20mg/m3);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在417~631(无量纲)之间,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6000,无量纲)。 | |
2 | 102-1发酵车间发酵废气及102-2提炼车间酸化废气、陶瓷膜过滤废气引入1套“一级旋风分离+二级碱喷淋+三级碱喷淋+次氯酸钠喷淋吸收+水喷淋吸收+双相超氧水+微纳米气泡”处理系统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102车间废气处理系统为依托工程,运行稳定 | 102车间排气筒(DA005):车间废气处理设施进口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在9.9~11.9mg/m3之间、氨气浓度在2.95~6.32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在71.0~224.0mg/m3之间;出口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在1.65~2.0mg/m3之间、氨气浓度在2.54~4.04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在7.4~11.8mg/m3之间,可见排放口处上述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氨:20mg/m3;颗粒物:20mg/m3);排气筒出口处臭气浓度监测结果在417~724(无量纲)之间,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限值要求(臭气浓度:6000,无量纲)。 | |
3 | 202提炼车间萃取分液、结晶分液及浓缩脱溶废气引入1套“碱喷淋+水喷淋+除湿+RTO焚烧+碱喷淋”处理系统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 “碱喷淋+水喷淋+除湿+RTO焚烧+碱喷淋”处理系统为依托工程,运行稳定 | RTO装置排气筒(DA013):排放口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在1.37~1.69mg/m3之间、氨气浓度在0.75~1.8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在5.8~11.4mg/m3之间、氯化氢浓度在16.8~17.8mg/m3之间,均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氨:20mg/m3;颗粒物:20mg/m3;氯化氢:30mg/m3)。 | |
4 | 202提炼车间成品干燥、包装废气引入原东污水站配套“三级碱水喷淋”处理系统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 原东污水站配套“三级碱水喷淋”处理系统为依托工程,运行稳定 | 原东污水站排气筒(DA014):排放口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在1.44~2.4mg/m3之间、氯化氢浓度在2.11~2.98mg/m3之间、颗粒物浓度在6.4~11.3mg/m3之间,均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氯化氢:30mg/m3;颗粒物:20mg/m3) | |
5 | ****处理站新增VOCs废气引入西污水站配套“三级碱水喷淋”处理系统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 西污水站配套“三级碱水喷淋”处理系统为依托工程,运行稳定 | 西污水站排气筒(DA015):排放口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在0.96~1.13mg/m3之间,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 | |
6 | 依托工程危废贮存库VOCs废气引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 |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 危废贮存库及其配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均为依托工程,运行稳定 | 危废贮存库排气筒(DA016):排放口处非甲烷总烃浓度在15.8~16.4mg/m3之间,能够满足《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60mg/m3) | |
7 | 生产系统无组织废气排放设备 |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无组织废气应收尽收,尽可能避免挥发、逸散 | 厂界非甲烷总烃能够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中相关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4.0mg/m3);氨、硫化氢、臭气浓度均能够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要求(氨:1.5mg/m3;硫化氢:0.06mg/m3;臭气浓度:20,无量纲)。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新增高噪声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弹性连接等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 | 新增高噪声生产设备采取基础减振、弹性连接等措施 | 厂界昼间噪声值在42dB(A)~55dB(A)之间,夜间噪声值在44dB(A)~49dB(A)之间,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考虑到地下水污染具有高度隐蔽性,难发现,难治理,因此建议建设单位在观念上重视地下水污染,从源头上做好控制,确保各项生产设施及环保设施安全正常运营,加强管理和检查,确保不发生泄漏;其次加强对地下水监测井的观测;第三,如在发生意外泄漏的情形下,要在泄漏初期及时控制污染物向下游进行运移扩散,综合采取水动力控制、抽采或阻隔等方法,在污染物进一步运移扩散前将其控制、处理,避免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造成地下水污染。 | 本项目所在厂区已按照各阶段项目环评要求进行了分区防渗,本次无新增建构筑物;经查,车间内新增生产设施配套期间已采取了地坪保护措施,未造成现有地坪损坏,未发生意外泄漏事故;项目运行期间依托厂区现有地下水污染监控井进行地下水跟踪监测,监测工作已纳入全厂例行监测计划。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运营期固体废物主要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污水处理站污泥和废包装袋属于一般工业固废,污泥委托****填埋处理,废包装袋定期外售处置。废菌渣、浓缩釜残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精馏釜残液属于危险废物,其中菌渣送至菌渣处理间粉碎,与煤、石灰按一定比例掺混后入锅炉焚烧;浓缩釜残液、废润滑油、废活性炭、精馏釜残液暂存于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库(125m2),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要求,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生活****园区环卫部门集中处置。 | 本项目实际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处置去向等与环评阶段识别结果及环评审批决定一致,较好的落实了环评批复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严格落实《报告书》明确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要求,防止可能产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并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编制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环境应急预案,加强演练,保障环境安全。 | 本项目实施期间,依据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各项风险防控措施的强化与优化工作,于2024年11月修编完成并备案了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备案编号:640221-2024-072-H),并按计划开展了桌面演练,有效防止了可能产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引发的环境风险。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废气、废水等治理设施依托现有工程,确保运行稳定,达标排放。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废气、废水等治理设施依托现有工程,经验收监测相关排放口污染物均满足达标排放要求,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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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落实施工期和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须按规定程序申领排污许可证,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能正式投入使用,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排放总量控制为:颗粒物1.3543吨/年(此为排放增量)。 本批复仅限于《报告书》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如超过五年方决定工程开工建设的,应当报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环境局**分局负责该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工作。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本项目实施期间已按要求落实了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落实了运营期的各项污染源和生态环境监测计划(施工期时间较短,约为1.5月,且所有施工活动均在现有车间内,因此未开展施工期环境监测);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申领了排污许可证,在项目建成后投入调试并在规定期限内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经验收监测数据折算满负荷状态:本项目实际生产期间,颗粒物排放总量能够满足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及排污许可总量要求。 本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及防治污染的措施均未发生重大变动。 根据“国环规环评〔2017〕4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2017年11月20日)等相关规定,本项目按要求开展企业自主验收并在在线监管平台填报验收信息,同时向地方主管部门备案,接受环境保护检查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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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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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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