矫治器激光切割工艺升级项目(技术改造)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292909M | 建设单位法人:胡杰章 |
韩启龙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经济开发区**大道1619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矫治器激光切割工艺升级项目(技术改造)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9-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70-C2770-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 |
建设地点: | ******区 **大道1619号 |
经度:120.309167 纬度: 31.683333 | ****机关:****审批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27 |
锡行审环许〔2024〕5013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292909M001Z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920 |
24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292909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无****公司 |
913********210553W | 验收监测单位:**晨熙****公司 |
****0206MA1XLLYW9K | 竣工时间:2024-08-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03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3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publicity2.asp?nlt=2044 none=17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技改 | 实际建设情况:技改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年产3000万个牙颌畸形无托槽隐形矫治器(其中无氟涂层2600万个/年、有氟涂层400万个/年)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3000万个牙颌畸形无托槽隐形矫治器(其中无氟涂层2600万个/年、有氟涂层400万个/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本次技改涉及到的工艺:激光切割 | 实际建设情况:本次技改涉及到的工艺:激光切割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完善厂区污水管网和雨水管网。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水量。废气:本项目激光切割产生的废气和臭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废气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3相关标准要求。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固废: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不新增生活污水水量。废气:本项目激光切割产生的废气和臭气已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排放废气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表2、表3,**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表1,**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表3相关标准要求。 噪声: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有效的减振、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厂界外3类声环境功能区标准。 固废:已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规范要求制订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2.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等要求,有针对性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雨水切断阀。3.项目建成后,A1、A2生产车间外100米范围为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在此范围内有关单位不得建设新的环境敏感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1.已按要求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已按规范要求制订并落实环境监测计划,监测结果及相关资料备查。2.已建设单位应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等要求,已有针对性地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设雨水切断阀。3.该项目A1、A2生产车间外100米范围为《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此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2.4835 | 0 | 3.5476 | 0 | 0 | 2.483 | 0 | |
1.8626 | 0 | 6.488 | 0 | 0 | 1.863 | 0 | |
0.294 | 0 | 0.294 | 0 | 0 | 0.294 | 0 | |
0.042 | 0 | 0.042 | 0 | 0 | 0.042 | 0 | |
0.403 | 0 | 0.403 | 0 | 0 | 0.403 | 0 | |
0.9189 | 0 | 4.388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1814 | 0 | 0.19 | 0 | 0 | 0.181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145 | 0.2162 | 0 | 0 | 0.145 | 0.145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FQ04)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标准 | 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 | 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为1.10mg/m3~1.17mg/m3,排放速率为0.00987kg/h~0.011kg/h;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范围为263~478 | |
2 | 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FQ05) | **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市地方标准《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表1标准 | 水喷淋+除雾器+二级活性炭装置 | 非甲烷总烃浓度范围为1.08mg/m3~1.15mg/m3,排放速率为0.0865kg/h~0.0942kg/h;臭气浓度排放浓度范围为407~630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厂房隔声、距离衰减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厂房隔声、距离衰减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噪声测点昼夜间监测结果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 已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已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相关手续。厂内危险废物的收集和贮存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的通知》(苏环办〔2024〕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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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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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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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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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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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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