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电站项目建设,需要征收下库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电站项目(下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
****电站项目
二、征收依据
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380号)。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一)征收部门:长阳土家****服务中心。
(二)实施单位:长阳土家****人民政府。
四、征收补偿原则
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五、征收范围
****电站项目下库建设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具体范围见《****电站项目(下库)征收范围图》(附件2)。
六、被征收人
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
七、实施时间和签约期限
(一)实施时间: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
(二)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
八、征收补偿方式
货币化补偿和产权调换安置。
九、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详见《****电站项目(下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附件1)。
十、相关事项
(一)上述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房屋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应当按照发布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依照补偿协议或征收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自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征收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咨询、监督单位:长阳土家****服务中心(龙舟坪镇四冲湾路清江商务大厦5楼);
联系人:袁贤英,联系电话:0717-****905 189****8398;
咨询单位:长阳土家****人民政府;
联系人:李习祥,联系电话:139****6473。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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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