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847 公示时间:2025年1月7日 | ||||||||
序号 | 处罚决定书 文号 | 案件 名称 | 当事人名称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决定 | 执法机构 名称 | 处罚决定 日期 |
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53号 | 刘**毁坏林木、林地案 | 刘** | 于2020年3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长梁子”(小地名)的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和荞,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27 |
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54号 | 罗**毁坏林木、林地案 | 罗** | 于2021年3月至2023年7月,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长梁子”(小地名)的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27 |
3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55号 | 罗**毁坏林木、林地案 | 罗** | 于2017年3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长梁子”(小地名)的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和玉米,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27 |
4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56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10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长梁子”(小地名)的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和旱谷,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27 |
5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57号 | 夏**违法使用林地案 | 夏** | 于2017年2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搬迁点”的集体林地内进行建盖牛圈,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 其他-责令限期恢复违法使用林地的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27 |
6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58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3年2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布京村贺勐组“别万为”(小地名)的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27 |
7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59号 | 铁**毁坏林木、林地案 | 铁** | 于2010年9月至2024年5月至今,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邦协村小勐傣“农西嘎”(小地名)的集体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茶叶,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27 |
8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60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16年期间,擅自在双江自治县勐勐镇那布村马安山组“银厂河”,****林场国有林与那****水库占用集体林进行置换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玉米至今。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30 |
9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61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0年10月至今,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马鹿塘组“长梁子对面”(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和荞,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30 |
10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62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2年3月至今,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马鹿塘组“大平掌”(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和荞,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30 |
11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63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2年4月至今,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旧寨组“拉乔梁子”(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烤烟,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30 |
12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64号 | 李**毁坏林木、林地案 | 李** | 于2021年11月至今,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二组“哈国”(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甘蔗,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30 |
13 | 双林罚决字〔2024〕第165号 | 刘**毁坏林木、林地案 | 刘** | 于2018年12月至今,擅自在双江自治县**乡下巴哈村三组“勐峨路”(小地名)的林地内进行开垦种植甘蔗和烤烟,致使林地的原有植被受到毁坏。 | 《中华人民**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 | 202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