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晟晖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电线生产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205MACTKPRB42 | 建设单位法人:杨杰为 |
杨杰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市锡****工业园东盛路580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电线生产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31-C3831-电线、电缆制造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经度:120.488889 纬度: 31.587500 | ****机关:****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29 |
锡开环审〔2024〕3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205MACTKPRB42001X |
2024-09-0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15 | 运营单位名称:**** |
****0205MACTKPRB42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205MACTKPRB42 | 验收监测单位:**泰****公司 |
913********374015F | 竣工时间:2024-09-16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0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204bo4qu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建成后全厂年产电线3万千米 | 实际建设情况:建成后全厂年产电线3万千米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单根电线:铜丝—绞铜—挤出—冷却—印字—冷却—火花试验—打卷—成品 复合电线:铜丝—绞铜—挤出线—绞线—绕包—编织—二次挤出—打卷—成品 | 实际建设情况:单根电线:铜丝—绞铜—挤出—冷却—印字—冷却—火花试验—打卷—成品 复合电线:铜丝—绞铜—挤出线—绞线—绕包—编织—二次挤出—打卷—成品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实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本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及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达《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标****处理厂。 2、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和处理措施,减少营运期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确保各类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等达到报告中提出的要求。印字、挤出工段产生非甲烷总烃经引风捕集、二级活性碳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FQ-1排放,未捕集废气在车间无组织排放,确保非甲烷总烃达《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表3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相关标准。 按照报告表设定依据严格执行防护距离要求,该范围内确保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3、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营运期确保达到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 类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实际建设情况:1、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生活污水污水排放口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日均浓度值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磷、总氮日均浓度值均低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限值要求。 2、印字、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FQ-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限值执行,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现场踏勘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3、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等效声级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4、本项目危险固体废物废油墨包装桶、废活性炭,均委托****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一般固体废弃物废铜丝、废电线、废塑料粒子包装袋、废铝箔纸、废铝箔纸包装箱,均由废品回收商回收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 [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并按污染源自动控制相关管理要求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 2、你单位应对废气、固体废物等环境治理设施开展安全风险 辨识管理,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严格落实环评报告中相关的应急预案和事故防范减缓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生态环境局备案,并按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 实际建设情况:1、已按《**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 2、《****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于2024年11月5日通过专家评审,现2024.11月****生态环境局备案阶段 3、已于2024年9月4日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登记编号:****0205MACTKPRB42001X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135 | 0.0135 | 0 | 0 | 0.013 | 0.013 | |
0 | 0.054 | 0.054 | 0 | 0 | 0.054 | 0.054 | |
0 | 0.0047 | 0.0047 | 0 | 0 | 0.005 | 0.005 | |
0 | 0.0007 | 0.0007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0065 | 0.0065 | 0 | 0 | 0.006 | 0.006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028 | 0.028 | 0 | 0 | 0.028 | 0.028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化粪池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标准 | 已建设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生活污水污水排放口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日均浓度值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总磷、总氮日均浓度值均低于《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 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限值要求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碳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达《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表3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相关标准 | 印字、挤出工序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 15 米高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FQ-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限值执行,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合理车间布局,采取有效隔声降噪措施 | 营运期确保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 类标准 | 已建设 | 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厂界噪声监测点昼间等效声级均低于《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3类标准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零排放。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处理;一般废物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本项目危险固体废物废油墨包装桶、废活性炭,均委托****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审批手续;一般固体废弃物废铜丝、废电线、废塑料粒子包装袋、废铝箔纸、废铝箔纸包装箱,均由废品回收商回收利用处置;生活垃圾由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固体废物在厂区的堆放、贮存、转移等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有关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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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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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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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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