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块名称:德****公司地块;
地块面积及调查面积:整个地块占地面积为7645平方米,需要调查的地块面积为7645平方米;
地理位置:调查地块位于**省**市旌****社区三组,地块中心2000国家大地坐标为X****452.15,Y****0600.79;
四至范围:****车务段运输公司,东侧为**路,南侧为红雨村待建空地(已拆除),****车站货场。
地块规划性质:****社区公园);
委托单位:****;
调查时间:2023年10月7日—2024年10月7日;
项目背景:该地块原为**市旌****社区所有。2003年地块,由德****公司买入,工地性质为仓储用地。经调查得知,德****公司地块,2003年之前,地块为农田,所有权是红雨村集体用地;2003年,德****公司对地块进行地面硬化,在西侧建设两间库房,地块上堆放集装箱;2003年~2012年,地块用于堆放集装箱;2012年9月,******局出具土地使用权证,地块性质是仓储用地。2012年~2018年5月,地块用于堆放集装箱;2018年5月,地块北侧搭建库房,用于堆放回收的废铝材(一般固废)。2018年5月~2022年12月,地块北侧用于堆放回收的废铝材。2022年1月,在地块中部,搭建两间厂房,用于门窗铝合**面经营。2022年12月,****政府回收,2023年7月完成地块上建筑物拆除。该地块目前为空地待开发。
调查缘由: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该地块属于用途变更为公共服务用地情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调查清楚该地块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健康和安全,****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了解地块土壤环境情况。
调查结论:德****公司地块位于**市长**路145号,总占地面积7645m2,约11.5亩,地块中心2000国家大地坐标为X ****452.15,Y ****0600.79。
根据地块系列导则,项目组分两个阶段开展了德****公司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并得出以下结论。
(1)本地块内共布设个8土壤监测点位,采集土壤样品22个,T1-T6的采用深度0-3.0m,T7和T8是补测T1和T4附件的原状土层3.0-6.0m;1个土壤对照点位,采集土壤样品1个,采集深度0m~0.5m。共布设4个地下水点位,其中布设2个地块内地下水监测点、2个地块内上游地下水监测点。
(2)土壤监测指标:23个样品均进行了47项全分析(包括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45项、pH、石油烃(C10-C40)),补充检测的4个样品进行了铝(Al2O3)分析。
(3)地下水监测指标:4个样品均包含特征指标及常规指标,共计37项[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铝、挥发性酚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硫化物、、亚硝酸盐、硝酸盐、氰化物、氟化物、碘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三氯甲烷、四氯化碳、苯、甲苯、镍、石油类]。
(4)监测结果:地块内所有土壤点位所有检测项目的监测结果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其中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重金属和石油烃C10-C40有检出;地下水所检测的37项指标监测结果中,4口井的监测结果均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表1和表2中Ⅳ类标准限值,石油类满足《地表水环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Ⅲ类标准。
综上所述,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后续无需开展下一步详细调查采样分析和风险评估,未来作可作为一类建设用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