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0kV 五开甲线#43-#49(五开乙线#43-#49)段线路迁改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783MAC08KAP5Y | 建设单位法人:陈仁欢 |
郑贵培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门市**市 |
**街道**大道268号碧桂园﹒翡翠湾盛世星钻一街6幢121铺位之三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220kV 五开甲线#43-#49(五开乙线#43-#49)段线路迁改工程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61-输变电工程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D4420-D4420-电力供应 |
建设地点: | ****门市**市 |
经度:112.65033,112.65375 纬度: 22.42904,22.4141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05 |
江开环审〔2024〕24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592.96 |
48 | 运营单位名称:**** |
****0783MAC08KAP5Y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市****公司 |
****0783MA4UPCGF5E | 验收监测单位:**中诚嘉誉****公司 |
****0101MA5AWXLY1C | 竣工时间:2024-09-02 |
2024-09-05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27 |
2024-11-2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5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27exCLo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220kV 五开甲线#43-#49(五开乙线#43-#49)段线路迁改工程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和批复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1)拆除现状220kV五开甲线#43-#49(五开乙线#43-#49)双回路架空线路长约2×1.82km,拆除双回路铁塔5基(#44~#48塔); (2)**双回路架空线路长约2×1.84km,**双回路铁塔6基(T1塔~T6塔),其中双回路耐张塔4基、双回路直线塔2基。 | 实际建设情况:(1)拆除现状220kV五开甲线#43-#49(五开乙线#43-#49)双回路架空线路长约2×1.82km,拆除双回路铁塔5基(#44~#48塔); (2)**双回路架空线路长约2×1.84km,**双回路铁塔6基(T1塔~T6塔),其中双回路耐张塔4基、双回路直线塔2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一)加强施工期管理,施工扬尘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中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项目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合理安排各类施工机械工作时间,施工期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营运期沿线两侧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三)项目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严格按照报告表内容妥善处理,基础开挖多余的土石方采取回填的方式妥善处置,施工完毕后及时对裸露的场地进行硬化和复绿;迁改线路拆除后的旧铁塔构架、导线、金具等设施由当地供电部门进行回收处置。 (四)严格落实控制工频电场、工频磁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工程周围区域工频电场强度、工频磁感应强度符合《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限值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与环评和批复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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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根据线路周围的土地现状恢复土地功能,可采取播撒草籽进行绿化的措施。 | 已落实。工程完工后,及时对占用的露地进行硬化或绿化。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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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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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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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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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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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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