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共北矿山开采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27MA18X8892U | 建设单位法人:于海滨 |
于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县 |
**省**市**县**镇共兴村王粉房屯北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11-土砂石开采(不含河道采砂项目)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B1019-B1019-粘土及其他土砂石开采 |
建设地点: | ******县 ******县 |
经度:127.618889 纬度: 46.09916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17 |
哈市木环审表〔2024〕8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9-14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92.96 |
78 | 运营单位名称:**** |
****0127MA18X8892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127MA18X8892U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0MACTQK9C7T | 竣工时间:2024-08-2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0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02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204E5frD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生产能力为40万m3/a | 实际建设情况:生产能力为40万m3/a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建1条破碎及筛分加工生产线 | 实际建设情况:建1条破碎及筛分加工生产线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气:本矿山在挖掘机表土剥离时产生的粉尘通过洒水抑尘处理;凿岩穿孔过程采用洒水抑尘处理;爆破方式采用中深孔爆破,爆破前通过水封爆破抑尘处理;建筑用石在集堆、铲装产生的粉尘通过洒水抑尘处理;排土场采取洒水抑尘及密目网覆盖等措施;运输车辆限速且苫盖物料;破碎、筛分粉尘通过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成品库内碎石不长期存放,进出装卸料粉尘采取水喷淋加湿;产品运输粉尘通过装载高度低于车箱上沿、不超高超载,产品严密封盖运输并降低车速;采取上述技术措施后,产生的颗粒物排放浓度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无组织排放限值。 废水:本项目在开采区四周、排土场四周设置截流沟,截流沟截水沿地势汇入防渗贮水池内,用于生产过程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外运堆肥,不外排。 噪声:本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等措施;对运输交通噪声,禁止使用超过噪声限值的运输车辆,汽车运输机械设备应安装消声器和禁用高音喇叭,机动车辆必须加强维修和保养,保持技术性能良好。夜间不进行开采、铲装及运输等工程。采取上述措施后,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限值。 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废弃布袋由除尘器厂家更换后直接带走;布袋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暂存石粉仓,外售综合利用;炸药包装物(纸壳、塑料等)产生后,集中收集由爆破部门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在**暂存;采区剥离的地表腐殖土,暂存于排土场内,表土与其他土岩分区存放,用于服务期满后生态恢复;机械设备维修产生的机修废物由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带出**,不在**暂存。 生态:本项目露天矿山开采,开采过程严格采取洒水抑尘、生产加工过程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器治理等粉尘防治措施,可有效降低粉尘对植物的影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禁捕杀或破坏野生动植物,加强职工的行为管理,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项目应边开采边进行生态恢复,以减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闭矿后,立即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生物种,逐渐恢复原有生态系统的功能。绿化树种、草种采用原生种,避免破坏区域生态系统。通过运营期逐步恢复占地的生态环境,闭矿后进行全面恢复。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气:本项目在破碎、筛分工序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对土岩剥离、凿岩打孔、爆破、集堆铲装工序采取洒水降尘;排土场采取密目网覆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防止掉料;运输道路洒水降尘。 废水:本项目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不外排;**排土场截流沟及开采境界汇水沿地势汇入贮水池内,用于生产降尘,不外排。 噪声:本项目厂界外20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运输车辆安装消声器和禁用高音喇叭,经运输道路沿途村落时禁止鸣笛,合理安排作业及运输时间;爆破噪声从噪声源控制,采取降低爆破深度、减小打孔深度等措施。 固体废物:本项目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废弃布袋由除尘器厂家更换后直接带走;布袋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暂存石粉仓,外售综合利用;炸药包装物(纸壳、塑料等)产生后,集中收集由爆破部门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在**暂存;开采剥离的其他土岩用于服务期满后生态恢复;机械设备维修产生的机修废物由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带出**,不在**暂存。 生态:本项目矿山开采后,剥离的表土及建筑用石,会导致水土流失。为防止水土流失,排土场四周设置挡土编织袋(编织袋下方设置排水孔)、表面铺设密目网防止水土流失;**排土场截流沟及开采境界汇水沿地势汇入贮水池内,具有完整的排水系统,减少水土流失。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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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42 | 20.384 | 0 | 0 | 0.042 | 0.04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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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布袋除尘器、洒水降尘措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本项目在破碎、筛分工序上方分别设置集气罩,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20m高排气筒排放;对土岩剥离、凿岩打孔、爆破、集堆铲装工序采取洒水降尘;排土场采取密目网覆盖、洒水抑尘;运输车辆加盖篷布,防止掉料;运输道路洒水降尘。 | 验收期间破碎、筛分排气筒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4.1mg/m3,最大排放速率为0.0294kg/h,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厂界下风向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468mg/m3,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低噪声设备、安装消声器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 本项目采用低噪声设备,运输车辆安装消声器和禁用高音喇叭,经运输道路沿途村落时禁止鸣笛,合理安排作业及运输时间;爆破噪声从噪声源控制,采取降低爆破深度、减小打孔深度等措施。 | 验收期间厂界外1米处昼间最大噪声值为53dB(A),夜间不生产,监测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废弃布袋由除尘器厂家更换后直接带走;布袋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暂存石粉仓,外售综合利用;炸药包装物(纸壳、塑料等)产生后,集中收集由爆破部门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在**暂存;开采剥离的其他土岩用于服务期满后生态恢复;机械设备维修产生的机修废物由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带出**,不在**暂存。 | 本项目生活垃圾由市政部门统一清运;废弃布袋由除尘器厂家更换后直接带走;布袋除尘器收尘集中收集后暂存石粉仓,外售综合利用;炸药包装物(纸壳、塑料等)产生后,集中收集由爆破部门进行回收再利用,不在**暂存;开采剥离的其他土岩用于服务期满后生态恢复;机械设备维修产生的机修废物由专业维修人员及时带出**,不在**暂存。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1 | 本项目露天矿山开采,开采过程严格采取洒水抑尘、生产加工过程粉尘采取布袋除尘器治理等粉尘防治措施,可有效降低粉尘对植物的影响。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禁捕杀或破坏野生动植物,加强职工的行为管理,建立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项目应边开采边进行生态恢复,以减轻对生态系统的影响。闭矿后,立即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原生物种,逐渐恢复原有生态系统的功能。绿化树种、草种采用原生种,避免破坏区域生态系统。通过运营期逐步恢复占地的生态环境,闭矿后进行全面恢复。 | **闭矿后将裸露的土地进行全面恢复;排土场四周设置挡土编织袋(编织袋下方设置排水孔)、表面铺设密目网;开采境界四周、排土场四周设置截流沟,排土场截流沟及开采境界汇水沿地势汇入贮水池内,用于生产降尘;采用水泵从贮水池取水,用罐车运往洒水点洒水抑尘;剥离的表土用于生态恢复时回填。 |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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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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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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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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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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