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产50吨眼部精华液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703MAC04TPC71 | 建设单位法人:厉见军 |
袁立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开元街道民主街**高新技术产业园内12号楼B座3楼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年产50吨眼部精华液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8-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740-C2740-中成药生产 |
建设地点: | ****市**区 **区开元街道民主街**高新技术产业园内12号楼B座3楼 |
经度:119.15048 纬度: 36.77074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2-27 |
潍环寒审表字〔2023〕7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703MAC04TPC71001Q |
2024-07-12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85 |
75 | 运营单位名称:/ |
/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0703MAC04TPC71 | 验收监测单位:山****集团****公司 |
****0702MA3NHR173J | 竣工时间:2024-06-15 |
2024-07-20 | 调试结束时间:|
2024-12-0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0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gongshi.****.com/h5public-detail?id=429382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环评阶段计划新购置提取罐、提取液储罐、配液罐、灌装加塞旋盖一体机等主要生产设备10台(套),外购甘油、当归等原材料,达到年产50吨眼部精华液项目的生产能力。 | 实际建设情况:际新购置提取罐、提取液储罐、配液罐、灌装加塞旋盖一体机等主要生产设备11台(套),外购甘油、混合中药粉末等原材料,实际建成后可达到年产49.5吨眼部精华液项目的生产能力。 |
实际根据生产需要生产车间增加一台电子天平;中药材由分品种散装变动为混合,各种中药成分、用量、状态不变,实际产能经过核算为年产49.5吨眼部精华液,以上变动均未造成污染物增加,不构成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眼部精华液生产工艺流程: 配料:将原料(番红花、当归、鸡血藤等十种中药材)按比例要求进行称量,配制。本项目已按照生产要求购买已粉碎后原材料,因此本项目无粉碎废气。 一次水提、二次水提:向提取罐内加入纯水以及配制好的原材料,浸泡3h后,开启电加热,开始提取。第一次提取,加热至100℃,保持2h,将提取液输送至提取液储罐内;加入纯水,第二次提取加热至100℃,保持1.5h;提取结束后,两次提取液合并。药渣控干水后,收集转移至药渣存放间,待集中处理;提取完成后提取罐需要每天定时清洗。该过程中会产生投料废气G1,提取废气G2、设备清洗废水W1、水提药渣S1、废滤网S2。 配液:将提取液输送至配液罐内,开启搅拌,按要求加入辅料(甘油、1,3-丁二醇、1,2-丙二醇、1,2-己二醇、辛酰羟肟酸、甘油辛酸酯、乙基己基甘油、透明质酸、香精等辅料),搅拌均匀后,过滤,输送至灌装间,准备灌装;配液完成后配液罐每天定期清洗;该过程会产生设备清洗废水W1,配液药渣S3、废滤布S4、配液废气G3。 灌装:在净化车间内开始灌装、加塞、旋盖后,通过输送带将产品,输送至包装间;本项目灌装工序需要在洁净车间内进行,通过循环风系统将该车间空气进行过滤、净化,从而达到适当的微粒洁净度级别。净化车间会产生空气净化废气G4,主要为空气中的浮尘、少量的异味等。 包装:利用激光打码机以及打包机对产品进行包装;包装过程中会产生废包装材料S5。 入库:成品入库待售。 实验室工艺流程: ①培养:每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取小样加入已经配置好的培养基中,进行细菌培养。培养皿需使用无水乙醇以及95%酒精进行消毒,该过程会产生消毒废气G5。 ②质检:细菌培养完成后,检查是否有QB/T2660中不得检出的细菌,质检通过后,产品才能入库待售。实验完成后,培养皿使用纯水进行清洗。质检完成后会产生废培养基S6、废试剂瓶S7、废检验样品S8、实验清洗废水W2。 | 实际建设情况:眼部精华液生产工艺流程: 配料:将原料(番红花、当归、鸡血藤等十种中药材混合粉末)按要求进行称量,配制。本项目已按照生产要求购买已粉碎后原材料,因此本项目无粉碎废气。 一次水提、二次水提:向提取罐内加入纯水以及配制好的原材料,浸泡3h后,开启电加热,开始提取。第一次提取,加热至100℃,保持2h,将提取液输送至提取液储罐内;加入纯水,第二次提取加热至100℃,保持1.5h;提取结束后,两次提取液合并。药渣控干水后,收集转移至药渣存放间,待集中处理;提取完成后提取罐需要每天定时清洗。该过程中会产生投料废气G1,提取废气G2、设备清洗废水W1、水提药渣S1、废滤网S2。 配液:将提取液输送至配液罐内,开启搅拌,按要求加入辅料,搅拌均匀后,过滤,输送至灌装间,准备灌装;配液完成后配液罐每天定期清洗;该过程会产生配液废气G3、设备清洗废水W1,配液药渣S3、废滤布S4。 灌装:在净化车间内开始灌装、加塞、旋盖后,通过输送带将产品,输送至包装间;本项目灌装工序需要在洁净车间内进行,通过循环风系统将该车间空气进行过滤、净化,从而达到适当的微粒洁净度级别。净化车间会产生空气净化废气G4,主要为空气中的浮尘、少量的异味等。 包装:利用激光打码机以及打包机对产品进行包装;包装过程中会产生废包装材料S5。 入库:成品入库待售。 实验室工艺流程: ①培养:每批次产品生产完成后,取小样加入已经配置好的培养基中,进行细菌培养。培养皿需使用紫外线消毒灯进行消毒。 ②质检:细菌培养完成后,检查是否有QB/T2660中不得检出的细菌,质检通过后,产品才能入库待售。实验完成后,培养皿使用纯水进行清洗。质检完成后会产生废培养基S6、废试剂瓶S7、废检验样品S8、实验清洗废水W2。 |
实际根据需要实验仪器略有调整,新增紫外消毒灯管代替乙醇对培养基进行消毒,未造成废气废水产污增加,不构成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严格遵守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2、项目生产废水、生活****处理站处理后,进入******公司进一步处理。 3、项目投料废气、空气净化废气通过车间循环风系统负压收集后,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通过20m排气简排放。水提、配液均在密闭设备内进行,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经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简排放。污水站池体全封闭,设置气体导出口,对导出气引入碱液喷淋装置处理后,通过20m排气简排放。VOCs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1“医药制造”Ⅱ时段排放限值;颗粒物排放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氨、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VOCs厂界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表3厂界监控点浓度限值;VOCs厂区内无组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特别排放限值。 4、项目提取罐、打包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采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确保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的限值要求。 5、项目生产过程中水提药渣、配液药渣、废过滤网、废滤布、废包装材料、废培养基、废反渗透膜、污水站污泥等统一收集后按规范处置;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试剂瓶、废检验样品属于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存放处置,不得乱堆、乱排放。 | 实际建设情况:1、企业严格遵守了污染防治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原则,认真落实了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 2、项目生产废水、生活废水经臭氧氧化消毒处理后,进入******公司进一步处理。 3、项目水提工序、配液工序、药渣暂存产生的异味通过车间循环风系统负压收集、空气净化废气经负压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UV光氧”处理,通过20m排气简排放。污水站处理工艺由“调节+混凝沉淀+厌氧+一级接触氧化+二级接触氧化+沉淀”变化为臭氧氧化消毒措施,不再产生废气。项目不涉及有机溶剂,不再产生含VOCs废气。颗粒物排放执行了《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排放执行了《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颗粒物执行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限值。 4、项目提取罐、打包机等设备运行产生的噪声,采用了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等措施,可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的限值要求。 5、项目生产过程中水提药渣、配液药渣、废滤网、废滤布、废包装材料、废培养基、废反渗透膜等统一收集后按规范处置,污水处理站工艺变动后不再产生污水站污泥;废试剂瓶、废检验样品、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实际不产生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气处理设施变动及培养基消毒方式变动后,新增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废UV灯管;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存放处置,不得乱堆、乱排放。 |
废水处理措施由“调节+混凝沉淀+厌氧+一级接触氧化+二级接触氧化+沉淀”变化为臭氧氧化消毒措施,废水排放量及排放种类未发生变化,废水污染物能达标排放。从检测数据看未造成产污增加,不构成重大变动。 项目不涉及有机溶剂,不再产生含VOCs废气,废气主要为中药水提工序产生的异味以及空气中少量颗粒物,废气处理措施由碱喷淋装置变化为“活性炭吸附+UV光氧”,防治效果基本一致,大气污染物能够达标排放。从检测数据看未造成产污增加,不构成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企业按规范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7、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若该文件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需重新审核。 8、建设单位应按规定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9、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 实际建设情况:6、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号:370703-2024-140-L),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企业运行后将按规范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7、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未发生重大变化。决定开工建设的时间,未超过批复后五年。 8、建设单位按规定接受了各级环保部门的监督检查。 9、项目已竣工,正在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将会正式投入生产。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0117 | 0 | 0 | 0 | 0.012 | 0.012 | |
0 | 0.01 | 0 | 0 | 0 | 0.01 | 0.01 | |
0 | 0.001 | 0 | 0 | 0 | 0.001 | 0.001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240 | 0 | 0 | 0 | 240 | 24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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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0 | 0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臭氧氧化消毒措施 | 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总有机碳、急性毒性项目控制参照执行《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表2中**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 本项目设置废水臭氧氧化消毒措施;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纯水制备产生的浓水、设备清洗废水、实验清洗废水经臭氧氧化处理后均通过市政管网排入******公司进一步处理后排入虞河。 | 废水排放口pH值范围为7~7.3,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悬浮物、色度、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性总固体、动植物油、总有机碳、急性毒性日均最大监测值分别为89mg/L、0.165mg/L、7.1025mg/L、14.575mg/L、24.5mg/L、7倍、31.425mg/L、822.75mg/L、0.705mg/L、17.25mg/L、0.0425mg/L,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pH6.5~9、COD≤50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总氮70≤mg/L、悬浮物≤400mg/L、色度≤64倍、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溶解性总固体1500≤mg/L、动植物油≤100mg/L、总氰化物0.5≤mg/L、总汞0.005≤mg/L、总砷0.3≤mg/L),总有机碳、急性毒性满足《中药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6-2008)表2中**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总有机碳25≤mg/L、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0.07≤mg/L)。生活污水排放口pH值范围为7~7.3,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分别为194.75mg/L、0.785mg/L、19.6mg/L、40.55mg/L、29.5mg/L、63.8mg/L,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要求及******公司进水水质要求(pH6.5~9、COD≤50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总氮70≤mg/L、悬浮物≤40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300≤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活性炭吸附+UV光氧 | 有组织排放颗粒物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 | 水提工序、配液工序、药渣暂存产生的异味通过车间循环风系统负压收集、空气净化废气经负压收集,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UV光氧”处理后经20m排气筒(P1)有组织排放。 | 根据监测结果可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颗粒物未检出,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 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颗粒物≤10mg/m3);废气处理设施出口排放的臭气浓度最大值为478,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排放限值要求(臭气浓度≤2000(无量纲),20m)。 | |
2 | 车间密闭+绿化 | 无组织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周界外浓度限值的要求;无组织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 | 未收集的异味和投料产生的少量粉尘通过采取加强车间密闭、加强周边绿化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 | 厂界颗粒物最大排放浓度为0.41mg/m3,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的要求(1.0mg/m3);厂界臭气浓度最大值为15,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二级标准限值(臭气浓度≤20(无量纲))。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通过采用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器等措施降噪 | 运营期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即昼间≤60dB(A)。 | 项目的主要噪声源为提取罐、灌装加塞旋盖一体机、激光打码机、打包机、制水机、环保设施风机等的运行噪声,通过采用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消声器等措施降噪。 | 本项目检测期间,厂界四周设置的4个监测点位,厂界噪声昼间监测最大值为54dB(A),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功能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 项目50米范围内有1处声环境敏感点:文化书院小区距离西厂界35m,厂****书院小区环境噪声昼间监测最大值为50dB(A),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2类区标准要求(昼间≤60dB(A))。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项目生产过程中水提药渣、配液药渣、废过滤网、废滤布、废包装材料、废培养基、废反渗透膜、污水站污泥等统一收集后按规范处置;废润滑油、废油桶、废试剂瓶、废检验样品属于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应妥善存放处置,不得乱堆、乱排放。 | 项目生产过程中水提药渣、配液药渣、废滤网、废滤布、废包装材料、废培养基、废反渗透膜等统一收集后按规范处置,污水处理站工艺变动后不再产生污水站污泥;废试剂瓶、废检验样品、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废UV灯管属于危险废物,委托资质单位进行处置,本项目实际不产生废润滑油、废油桶,废气处理设施变动及培养基消毒方式变动后,新增废活性炭、废紫外线灯管、废UV灯管;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产生的固体废物已妥善存放处置,无乱堆、乱排放情况。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企业按规范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 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制定了事故应急预案(备案号:370703-2024-140-L),落实了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企业运行后将按规范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开展自行监测工作。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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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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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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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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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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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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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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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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