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津区锦玉隆家禽屠宰基地新建项目(分期-年屠宰规模为400万只家禽)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32MAC2F3CL9T | 建设单位法人:谢艳琼 |
谢艳琼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市**区五津街道兴园十四路888号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基地**项目(分期-年屠宰规模为400万只家禽)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18-屠宰及肉类加工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352-C1352-禽类屠宰 |
建设地点: | ******区 ******区五津街道兴园十四路888号 |
经度:103.77611 纬度: 30.4408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6-13 |
成环审(评)〔2024〕3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132MAC2F3CL9T001U |
2024-08-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74 | 运营单位名称:**** |
****0132MAC2F3CL9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132MA68KYA866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23MA65YHW67U | 竣工时间:2024-09-23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0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3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202i9vly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设计建设家禽屠宰生产线3条,年屠宰规模为1100万只家禽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家禽屠宰生产线1条,年屠宰规模为400万只家禽 |
环评设计建设家禽屠宰生产线3条,年屠宰规模为1100万只家禽(鸡鸭各550万只)。目前实际建设1#家禽屠宰生产线,年屠宰规模为家禽400万只(鸡鸭各200万只),2#、3#家禽屠宰生产线暂未建设,本次验收为分期验收,2#、3#家禽屠宰生产线建成投产后需另行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鸡》(GB/T19478-2018)、《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鸭》(NY/T3741-2020)、相关要求进行,采用自动化屠宰流水线 | 实际建设情况:按照《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鸡》(GB/T19478-2018)、《畜禽屠宰操作规程 鸭》(NY/T3741-2020)、相关要求进行,采用自动化屠宰流水线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水:1#屠宰线屠宰废水、车辆消毒废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生活污水、除臭系统废水依托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理站,采用“格栅+干湿分离+初沉+调节+ABR厌氧+A/O+二沉+絮凝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2#、3#屠宰线屠宰****处理站,采用“格栅+调节+气浮+UASB厌氧+A/O+沉淀+混凝反应+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上述废水经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相应排放限值后,****公司现有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通****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尾水排入岷江。2、废气:项目车辆卸货区、家禽上挂平台、待宰区、屠宰车间均封闭设置,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负压抽风收集至2套“碱喷淋+生物除臭+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TA002)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限值后,通过2根20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处理站产生的恶臭气体经池体连接的管道抽风收集至1套“碱喷淋+生物除臭+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3)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项目粪污暂存间、无害化暂存间封闭设置,产生的恶臭经各房间整体抽风收集;****公司****处理站恶臭经各加盖池体抽风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公司已建的“碱喷淋+生物除臭+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加装低氮燃烧器,燃烧烟气达到《**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中相应限值后,由1根12m高排气筒(DA003)排放。UASB反应器沼气经“脱水+脱硫”装置处理后暂存于储气柜,用作蒸汽发生器燃料使用。脱毛废气经脱毛池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至2套“碱喷淋+生物除臭+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TA002)处理达《**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相应限值后,由DA001、DA002排气筒排放。项目通过采用粪便日产日清,及时清洗待宰区、屠宰车间、车辆卸货区、家禽上挂平台地坪,对厂区全面消毒清洁,设置绿化树木,粪便及肠胃内容物、肉屑、碎骨采用桶装密闭后由具有封闭车斗的车辆运输并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等措施控制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有关防护距离及防控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保护对象。3、噪声:强化噪声污染防治,落实噪声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厂界达标排放。4、固废:严格落实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的环境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范,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 实际建设情况:1、废水:1#屠宰线屠宰废水、车辆消毒废水、蒸汽发生器排污水、生活污水、除臭系统废水依托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处理站,采用“格栅+干湿分离+初沉+调节+ABR厌氧+A/O+二沉+絮凝沉淀+次氯酸钠消毒”工艺处理。废水经处理达到《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中的相应排放限值后,****公司现有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通****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尾水排入岷江。验收监测期间,废水达标排放。2#、3#屠宰线未建,****处理站也未建。不在本次验收范围内。2、废气:项目1F车辆卸货区、家禽上挂平台、待宰区、屠宰车间均封闭设置,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负压抽风收集至1套“碱喷淋+生物除臭+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限值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粪污暂存间、无害化暂存间(依托润田源)封闭设置,产生的恶臭经各房间整体抽风收集;****公司****处理站恶臭经各加盖池体抽风收集;上述经收集的废****公司已建的“碱喷淋+生物除臭+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限值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蒸汽发生器加装低氮燃烧器,燃烧烟气达到《**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1/2672-2020)中相应限值后,由1根20m高排气筒(DA003)排放。1F车间脱毛废气经脱毛池上方设置的集气罩收集至1套“碱喷淋+生物除臭+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达《**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51/2377-2017)中相应限值后,由DA001排气筒排放。项目通过采用粪便日产日清,及时清洗待宰区、屠宰车间、车辆卸货区、家禽上挂平台地坪,对厂区全面消毒清洁,设置绿化树木,粪便及肠胃内容物、肉屑、碎骨采用桶装密闭后由具有封闭车斗的车辆运输并合理安排运输时间等措施控制恶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同时,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有关防护距离及防控要求,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废气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建设环境敏感保护对象。验收监测期间,废气达标排放。项目2F的2条生产线未建,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污****处理站沼气处理设施、臭气治理设施均未建,不再本次验收范围内。3、噪声:本项目根据环评要求严格落实了噪声污染控制措施,根据监测报告,验收监测期间,噪声达标排放。4、固废: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都已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处理。 |
1、因2#、3#家禽屠宰生产线暂未建设,其配套建设****处理站、沼气柜、废气治理设施)也未建设,后期建成后需另行验收。2、环评设计建设1座5m2危废暂存间,1座30m2粪污暂存间,1座50m2一般固废暂存间;1座9m2危废暂存间,1座20m2粪污暂存间,1座32m2一般固废暂存间。3、环评设计依托成****公司已建热源机房,新增2台1t/h蒸汽发生器(1用1备);实际在2#车间1F**一个热源机房,新增1台1t/h蒸汽发生器。环评设计蒸汽发生器废气排气筒高度为12m,实际排气筒高度为20m。4、环评设计**1间无害化暂存间,因目前仅建设1条家禽屠宰生产线,产生的病死家禽及不可食用物较少,因此未**无害化暂存间,项目病死家禽及不可食用物依托润田源已建无害化暂存间暂存。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1、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实施分区防渗,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不受污染。同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监控井设置要求,加强地下水监控管理以防范地下水污染;2、强化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项目所属行业纳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名录,须遵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实际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认真落实环境隐患排查及应急措施的管理,切实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按环评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了分区防渗。地下水监控井依托润田源已建的地下水监控井。2、项目已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目前正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无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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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依托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工艺为“格栅+干湿分离+初沉+调节池+ABR厌氧+A/O+二沉池+絮凝沉淀+消毒”) |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1992)表3中规定的三级标准限值 | 本项目1#屠宰线屠宰废水及车辆消毒废水、蒸汽发生器废水、生活废水、除臭系统废水依托成****公司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公司DW001)排入市政管网。****处理站处理规模为800m3,采用“格栅+干湿分离+初沉+调节池+ABR厌氧+A/O+二沉池+絮凝沉淀+消毒”处理工艺。 | 验收监测****处理站废水外排口(润田源废水总排口)所测指标pH值范围、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动植物油、总大肠菌群的日均排放浓度均满足《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1992)表3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按4.4.8非单一加工类别企业附录A计算后排放标准限值),氨氮的日均排放浓度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限值要求(参考标准)。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1楼屠宰车间废气治理设施“碱喷淋+生物除臭+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 | 《**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51/2377-2017)、《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 | 项目1F车辆卸货区、家禽上挂平台、待宰区、屠宰车间均封闭设置,产生的恶臭气体经负压抽风收集至1套“碱喷淋+生物除臭+过滤棉除湿+活性炭吸附”装置(TA001)处理,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应限值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1楼屠宰车间废气排放口排放的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的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均满足《**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51/2377-2017)表3中涉及有机溶剂生产和使用的其它行业排放限值;氨、硫化氢的排放速率以及臭气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废气氨、硫化氢、臭气浓度排放浓度均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排放标准值;无组织废气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排放浓度满足《**省固定污染源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 51/2377-2017)表5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中“其他行业”限值。 | |
2 | 蒸汽发生器低氮燃烧器 | 《**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72-2020) | 蒸汽发生器加装低氮燃烧器 | 验收监测期间,蒸汽发生器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均满足《**市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51/2672-2020)表2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标准限值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噪声治理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 项目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基础减震措施,合理布局,车间采用密闭墙体隔声;家禽屠宰前使用电麻致晕,避免家禽在屠杀过程中的鸣叫声,待宰圈车间采用密闭墙体隔声;加强对进出项目车辆的管理,项目内禁鸣喇叭,尽量减少机动车频繁启运和怠速等。 | 验收监测期间,项目厂界环境噪声昼间检测结果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要求实施分区防渗,确保地下水和土壤环境不受污染。同时,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地下水监控井设置要求,加强地下水监控管理以防范地下水污染。 | 已落实。项目按环评要求对厂区地面进行了分区防渗。地下水监控井依托润田源已建的地下水监控井。 |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分类收集、暂存、处置的环境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相关管理规范,依法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情况。 | 已落实。本项目产生的一般固废和危险废物都已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规范处理。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强化环境风险和安全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项目所属行业纳入**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名录,须遵守《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根据实际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备案,认真落实环境隐患排查及应急措施的管理,切实防范突发环境事件。同时,对涉环保设备设施相关岗位人员进行操作规程、风险管控、应急处置等专项安全培训教育,开展环保设备设施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系统排查隐患,建立隐患整改台账,及时消除隐患。 | 项目已落实报告书中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建立完善风险防范制度。目前正在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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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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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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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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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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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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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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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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