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ble {border-spacing:0}
质疑人:粤小微(****公司
质疑人地址:**省**市樟木头镇圩镇荔苑路46号190室
质疑人法人代表:周冬娥 联系电话:134****6750
质疑人授权代表:周冬娥 联系电话:134****6750
粤小微(****公司:
质疑人于2024年12月31日对“20024年扩大学前教育**奖补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1分标”的采购文件提出了质疑,收到质疑人的质疑材料后,我单位对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并对质疑事项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有关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将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
事实依据:“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1)实质性要求就相当于是资格条件,上述把实质性要求作为加分项,实际就是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
2)将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作为加分条件。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本来就应该要遵守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相当于是资格条件,而把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作为评审因素进行加分,属于把资格条件作为加分项。
质疑事项1回复:
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正,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2)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采购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资格要求与产品(或者服务)重要技术要求,分属不同采购需求,投标供应商相应提供不同响应资料,不能等同。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是否满足强制性标准,与该产品(或者服务)是否具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检测报告等佐证材料,并非指向同一事实。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者服务)必须符合强制性标准,但除法定情形外,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佐证材料则并非必须具有。该项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2:将不适用的标准作为加分项。
事实依据:“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首先,GA68-2003为已废止国家强制性标准(附件1);其次GA68-2003是防刺服的强制性标准而非盾牌的(附件1),故以符合防刺服的标准作为盾牌的加分项,属于以与采购需求不相适应的强制性标准作为加分项。
质疑事项2回复:引用标准已作废,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正,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质疑事项3:将不合理的试验时长作为加分项及实质性条款。
事实依据:“1200小时=50天,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为2024年12月20日,开标时间为2025年01月10日,从发标到招标都不足50天;因此,以1200小时的试验时长做为实质性条款,存在故意指定特定供应商,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且以实性质条款作为分项就是以资格条件作为加分。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2.《****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二****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回复3:提供检测报告的设置未给予供应商合理的检测时间,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该项质疑成立。我单位将就此项进行修正,具体详见后续的更正公告。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部分成立,采购人将根据采购需求,适当修改采购文件,请留意更正公告。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政府采购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
2025年1月7日
附件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