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吉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二期)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900MA54XH145T | 建设单位法人:刘永军 |
刘永军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厚街镇 |
**省**市厚街镇厚街西环路250号1栋101室和2层部分厂房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建设项目(二期) | 项目代码:无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32-制鞋业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1953-塑料鞋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厚街镇 **省**市厚街镇厚街西环路250号1栋101室和2层部分厂房 |
经度:113.65901 纬度: 22.96142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10-25 |
东环建〔2023〕11549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3-12-08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500 |
20 | 运营单位名称:**** |
****1900MA54XH145T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1900MA54XH145T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900MA52Y2XU4L | 竣工时间:2024-10-29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09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07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209bzjKo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3420平方米,建筑面积5130平方米。主要从事塑胶鞋底的生产,生产塑胶鞋底37万双/年,项目二期投产后实际年加工生产塑胶鞋底30万双。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总投资500万元,占地面积3420平方米,建筑面积5130平方米。主要从事塑胶鞋底的生产,生产塑胶鞋底37万双/年,项目二期投产后实际年加工生产塑胶鞋底30万双。 |
二期验收企业喷漆、补漆、烘干暂未设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增大,调试期产能为设计产能的89%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塑胶鞋底的生产工艺:干燥、破碎、混料、注塑成型、修边、喷漆、补漆、烘干、测试、包装、出货 | 实际建设情况:塑胶鞋底的生产工艺:干燥、破碎、混料、注塑成型、修边、测试、包装、出货 |
企业喷漆、补漆、烘干工序二期暂未设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废水:(1)雨水 项目实行雨污分流体制,雨水和污水分开收集、分开处置,雨水经厂区雨水收集渠收集后排入市政雨水管网,引至就近水体排放。 (2)注塑成型冷却水 项目注塑成型过程中使用到自来水进行间接冷却,无添加任何药剂,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 (3)水帘柜废水 项目采用水帘柜对喷漆废气预处理时会有少量油漆进入水中,形成水帘柜废水。水帘柜用水对水质要求不高,可一定程度循环使用。 (4)水喷淋废水 项目水喷淋装置设置零星废水收集装置暂存废水,暂存的零散废水每月转移一次,统一定期交给石马河流域茅州河流域以外有资****公司回收处理,不外排。 废气:(1)混料、破碎工序 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其厂界浓度可达《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 (2)注塑成型工序 项目注塑成型工序过程会产生少量的有机废气,以非甲烷总烃计;同时加工过程中相应的会伴有明显的异味,以臭气浓度计。 有组织排放:项目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DA001),经处理后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企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收集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的排放小于15000(无量纲),可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未捕集到的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项目经加强车间管理后,其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3)喷漆、补漆、烘干工序 项目喷漆、补漆、烘干过程使用水性油漆会挥发产生有机废气(非甲烷总烃);油漆中含一定量的固化成分,该成分在喷漆过程会形成漆雾。 有组织排放:项目拟将喷漆、补漆、烘干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经收集后由管道引至“水喷淋+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DA002),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漆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要求。 无组织排放:该过程中未捕集到的废气无组织排放,项目经加强车间管理后,非甲烷总烃厂区内浓度可达到**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厂界漆雾(颗粒物)排放可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噪声:为减小项目噪声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企业应采取以下治理措施: ①合理布局,重视总平面布置 尽量将高噪声设备布置在厂房中间,远离厂界,噪声经墙体隔声,利用围墙等建筑物、构筑物来阻隔声波的传播,以及距离衰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②防治措施 A、在设备选型方面,在满足工艺生产的前提下,选用精度高、装配质量好、噪声低的设备,对于部分使用年限较长的有强噪声的设备,考虑对其进行更新换代;而对于某些设备运行时由振动产生的噪声,应对设备基础进行隔振、减震,以此减少噪声。 B、重视厂房的使用状况,尽量采用密闭形式,少开门窗,防止噪声对外传播,其中靠厂界的厂房其一侧墙壁应避免打开门窗;在大噪声设备上使用隔声材料进行降噪,并在其表面铺覆一层吸声材料,可进一步削减噪声强度。 ③加强管理 建立设备定期维护、保养的管理制度,以防止设备故障形成的非正常噪声,同时确保环保措施发挥最有效的功能;加强职工环保意识教育,提倡文明生产,严禁抛掷器件,器件、工具等应轻拿轻放,防止人为噪声;汽车进出厂区严禁鸣号,进入厂区低速行驶。 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项目废包装****公司回收处理,项目注塑成型、修边、品检工序产生次品、边角料全部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危险废物:废油漆桶、废抹布、废漆渣、废过滤棉、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密闭封存好后放置在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废水:项目实行雨污分流体制,注塑成型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定期补充。(企业喷漆、补漆、烘干暂未设置,故本次验收不含水帘柜废水及水喷淋废水)。 废气:项目混料、破碎过程产生的粉尘经加强车间管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将注塑成型工序设置在密闭车间内,有机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吸附装置处理后引至高空排放;(企业喷漆、补漆、烘干暂未设置,故本次验收不含喷漆、补漆、烘干工序)。 噪声:项目采取经墙体隔音、减振和消声等措施处理后,再经过一段距离的衰减作用,项目厂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的要求。 固废:项目生活垃圾经统一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处理。项目废包装****公司回收处理,项目注塑成型、修边、品检工序产生次品、边角料全部收集破碎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危险废物:废空压机油、废空压机油罐、废活性炭经收集后密闭封存好后放置在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定期交由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项目危险废物仓库与《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企业喷漆、补漆、烘干暂未设置,故本次验收不含废油漆桶、废漆渣、废过滤棉、废抹布) |
企业喷漆、补漆、烘干工序二期暂未设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0 | 0.229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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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三级化粪池 | **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 | 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到**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级标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处理厂处理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 | 厂界废气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限值》(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企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收集的臭气浓度经处理后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的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浓度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 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的要求;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 | 注塑成型(DA001)工序废气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38米排气筒排放,排放口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和排放速率均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的二级新扩改建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项目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限 值 | 采取合理布局、减振、隔声等措施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安全分类贮存,并依法依规处理处置。 | 项目设置了一般固废仓暂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固废,做好了防渗漏、防雨淋等措施,定期交给**市建生再生**回收回收处理。设置了危废仓暂存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做好了污染防治措施,危险废物定期交**中新环境科技有限公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职工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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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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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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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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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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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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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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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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