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4年度第23批次建设用地1号地块,位于**市**县旺村镇北四岳村东侧、小崔四岳村北侧,占地面积10119平方米(合15.18亩),现状为草地。调查地块内西南侧现状为坑塘水面,面积251平方米,其他区域现状为草地。调查地块规划用途为住宅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类用地。经过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采样分析得出以下结论: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查地块历史上为小崔四岳、北四岳村民建房取土产生的取土坑,经长时间汇集雨水及受到浅层地下水补给形成坑塘,2019年使用地块西南方向周边埝渠开挖产生土填平,地块填平后闲置,未种植过农作物,未进行工业企业生产。坑塘阶段时间较长且水体不流动,水质较差,可能对地块土壤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氨氮。
调查地块区域浅层地下水流向为西南向东北,地块周边1000m范围内历史上无大型工矿企业,主要为金属制品类、铝制品类、塑料制品类、养殖场、鱼塘、加油站、办公场所、街边门市和库房等。金属制品类、铝制品类、塑料制品类生产企业主要位于地下水下游,且无生产废水产生,地面经过硬化,加上厂房阻挡及处理措施,排放废气通过大气沉降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的可能性较小;办公场所、街边门市和库房无生产类行为,人类活动产生的主要潜在污染因子为COD、氨氮、SS、BOD5等,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处理站集中处理,不会对调查地块造成污染;调查地块西侧北四**养鱼塘面积较大,且区域地下水埋深较浅,鱼塘中污染物可能通过水利联系对地块造成污染,因此硫化物、氨氮和亚硝酸盐应作为重点关注污染物。调查地块土壤可能存在污染风险,应通过现场采样、实验室检测等方式对该地块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判断该地块是否存在土壤环境污染以及污染程度等情况。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论:检测项目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要求的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筛选的必测项目45项、pH值、氨氮铝,共48项。
地下水检测点位布设3个,现场采集样品5件,包括平行样品1件。检测项目包括地下水测定指标为《GB/T14848-2017》中的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和毒理学指标,共35项。
经实验室测试分析,重金属和无机物中六价铬未检出,汞、砷、镉、铜、铅、镍检出值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11项半挥发性有机物(SVOCs)均未检出;27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除1,1,2,2-四氯乙烷在DZ1中检出及甲苯在ZK6中检出外,其余项均未检出,远低于第一类用地筛选值;氨氮未超过《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现场采集地下水样品5件,包括平行样1件,共分析指标35项。所有样品中4项挥发性有机物均未检出,地下水检测结果中重金属检出值、氨氮检出值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限值。浊度、肉眼可见物超标受地下水水力坡度影响,溶解性固体总量、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钠、锰碘化物因子均有不同程度超标,与调查地块所在区域的地下水区域背景有关,不是调查地块的特征污染物。氨氮为特征污染物,仅S2点位超标,该监测井位于原坑塘坑底位置附近,坑塘时期水不流动氨氮含量较高,坑底土壤受到污染,因此导致S2点位氨氮超《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Ⅲ类限值。调查地块地下水超标项目均为感官性状及一般化学指标,非毒理学指标,也不属于易挥发性的气态污染物,且该区域浅层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及农业灌溉用水进行开发利用,缺少地下水污染物的暴露途径,因此不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综上所述,调查地块土壤环境质量满足地块规划用途第一类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标准,无需进行详细调查、风险评估及治理修复工作,地块可作为第一类住宅用地进行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