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0-31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好人****公司
地址:**省**市****工业园区诚信路128号3幢一层-B
被投诉人:****
地址:**市文桥路505****中心3号楼15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林埭镇天吉路113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被投诉人关于****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1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并于2024年12月20日向被投诉人****、采购人****和相关供应商****分别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和投诉书复印件。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4年12月24****机关提交了《****关于****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的投诉答复函》,相关供应商于2024年12月25****机关提交了《关于****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投诉答复函》及相关证明材料。****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中标人(****)与参加投标单位(**启扬****公司)涉嫌围标、串标,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经查询,****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启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投诉请求:我公司认为此次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应为废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且招标文件程序违规违法,故开标结果也无效,应重新组织招投标活动。****公司书面回复。我公司坚决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和采购人辩称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确:“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经查,金某某曾经担任的是********公司的负责人,而非法定代表人,****公司负责人本身就不具有企业的民事活动权利。根据****提供的缴纳社保证明和说明函,金某某已于2021年9月从****离职,因此金某某及**启扬****公司与****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87号》的条款未发现有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不予支持。附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供应商辩称
关于投诉人投诉的**启扬****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公司负责人为同一人的相关事宜,金某某于2021年9月离职,离职之日起就已解除劳动关系,相应社保也停止缴纳。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近3年也未开展业务。由金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启扬****公司与我司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参与此项目不存在围标、串标行为。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经调查查明
1、本项目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预算金额为450万元。被投诉人受采购人委托,于2024年10月31****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11月6日、11月13日、11月21日、11月22日发布采购文件的更正公告,12月6日10:30开标,共有34家供应商投标。****委员会评审,34家供应商的最终得分分别为****68.76分、******公司66.43分、**市广****公司66.14分、******公司65.65分、**美****公司64.38分、******公司64.36分、**西尔福****公司63.97分、******公司63.95分、**市******公司63.54分、**启扬****公司63.29分、****集团有限公司62.85分、******公司62.4分、****公司62.2分、**好人****公司62.19分、**爱****公司61.98分、**嘉****公司61.94分、******公司61.42分、******公司61.37分、******公司61.03分、******公司60.96分、****公司60.27分、**省博****公司59.38分、******公司59.17分、******公司58.73分、******公司56.92分、******公司56.43分、**市****公司56.21分、**丰****公司56.04分、****商贸有限公司49.29分、**优****公司48.64分、粤小微(****公司47.13分、**悦山川****公司44.67分、****酒店****公司44.67分、石****公司41.37分,****为第一中标候选人,12月9日,****政府采购网发布中标结果公告。
2、投诉人于2024年12月10日向被投诉人和采购人提出《质疑函》,共有1个质疑事项,被投诉人和采购人于2024年12月18日向投诉人发出《关于****新校区厨房设备采购项目中标(成交)结果质疑的答复函1》,对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投诉人因对质疑事项答复不满意而提起投诉,上述质疑事项和答复内容基本与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被投诉人的投诉答辩内容一致,这里不再重复表述。
3、****法定代表人为徐某某,**启扬****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金某某,金某某曾经为****员工,并担任********公司负责人,于2021年9月离职(《**省**市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显示:金某某在****缴费截止日期为2021年9月)。
五、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人认为中标人(****)与参加投标单位(**启扬****公司)涉嫌围标、串标的投诉事项,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政府采购活动。****与**启扬****公司单位负责人不是同一人,且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可以参****政府采购活动。投诉人主张****与**启扬****公司“****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政府采购活动”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人要求“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无效且中标结果无效”的投诉请求,本机关不予支持。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如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其他补充事宜
****财政局
2025年01月07日
附件信息:
嘉政采投〔2024〕15号.pdf (125.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