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板生产、销售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1322MA1MLJXC3E | 建设单位法人:刘占友 |
刘占友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县贤官镇贤官村五组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生态板生产、销售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25-人造板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029-C2029-其他人造板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市**县 **省**市**县贤官镇 |
经度:118.75070 纬度: 34.2550 | ****机关:****保护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9-05-15 |
沭环审〔2019〕5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4-06-13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300 |
36 | 运营单位名称:**** |
****1322MA1MLJXC3E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1322MA253CHJ8X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1322MA1NAWE35K | 竣工时间:2017-05-15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07-14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08-20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com/news/index.html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1、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30%及以上 2、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细颗粒物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可吸入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臭氧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其他大气、水污染因子不达标区,相应污染物为超标污染因子);位于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增大,导致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1、本项目生产、处置或储存能力未增加 2、本项目未产生第一类污染物 3、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未增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1、新增产品品种或生产工艺(含主要生产装置、设备及配套设施)、主要原辅材料、燃料变化,导致以下情形之一: (1)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的(毒性、挥发性降低的除外); (2)位于环境质量不达标区的建设项目相应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3)废水第一类污染物排放量增加的; (4)其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2、物料运输、装卸、贮存方式变化,导致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 实际建设情况:1、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2、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1、废气、废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第6条中所列情形之一(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或改进的除外)或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量增加10%及以上的。 2、新增废水直接排放口;废水由间接排放改为直接排放;废水直接排放口位置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3、新增废气主要排放口(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的除外);主要排放口排气筒高度降低10 %及以上的。 4、噪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5、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由委托外单位利用处置改为自行利用处置的(自行利用处置设施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除外);固体废物自行处置方式变化,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 6、事故废水暂存能力或拦截设施变化,导致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弱化或降低的。 | 实际建设情况:1、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动:环评中,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绿化。实际建设中,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定期清运。 环评中,热压、涂胶废气经UV光氧废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中,热压、涂胶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该变动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不属于重大变动。 2、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3、半成品裁边和成品裁边排气筒数量发生变动:环评中,半成品裁边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15m高排气筒排放。成品裁边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15m高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中,裁半成品裁边工序和成品裁边工序排气筒合并,产生的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4、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5、由于环评编制较早,未识别出天然气导热油更换时产生的废导热油,危废代码为900-249-08,废导热油委托****进行处置。 6、与环评及批复一致 |
1、生活污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动:环评中,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用于绿化。实际建设中,生活污水经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定期清运。 环评中,热压、涂胶废气经UV光氧废气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中,热压、涂胶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该变动属于污染防治措施强化,不属于重大变动。 2、半成品裁边和成品裁边排气筒数量发生变动:环评中,半成品裁边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15m高排气筒排放。成品裁边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15m高排气筒排放。实际建设中,裁半成品裁边工序和成品裁边工序排气筒合并,产生的粉尘经1套袋式除尘处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 3、由于环评编制较早,未识别出天然气导热油更换时产生的废导热油,危废代码为900-249-08,废导热油委托****进行处置。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重新选址;在原厂址附近调整(包括总平面布置变化)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的。 | 实际建设情况:企业未重新选址,未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且新增敏感点。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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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0552 | 0.196 | 0 | 0 | 0.055 | 0.055 | / |
0 | 0.1402 | 0.532 | 0 | 0 | 0.14 | 0.14 | / |
0 | 0.0657 | 0.0688 | 0 | 0 | 0.066 | 0.066 | / |
0 | 0.0432 | 0.0688 | 0 | 0 | 0.043 | 0.043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二级活性炭+15m高排气筒 | 《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436-2022) | 二级活性炭+15m高排气筒 | 已监测 | |
2 | 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裁边废气) | 《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436-2022) | 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裁边废气) | 已监测 | |
3 | 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砂光) | 《木材加工行业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436-2022) | 布袋除尘器+15m高排气筒(砂光) | 已监测 | |
4 | 风机+15m高排气筒 |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 4385-2022) | 风机+15m高排气筒 | 已监测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1)对车间内部进行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布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 (2)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排放。 (3)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隔声装置的措施,如关键部位加胶垫以减小振动或安装隔声罩。 (4)运营期间,加强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 (5)废气治理设备、管道采用降噪材质,管道、泵等采用阻尼金属减震器,接口采用软结构连接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2008)2类标准 | (1)对车间内部进行合理布局,将高噪声设备尽可能布置在远离厂界的位置。 (2)选择低噪声、低振动的设备,从源头上减少噪声排放。 (3)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安装减振垫、隔声装置的措施,如关键部位加胶垫以减小振动或安装隔声罩。 (4)运营期间,加强设备日常检查、维护,及时维修和更换。 (5)废气治理设备、管道采用降噪材质,管道、泵等采用阻尼金属减震器,接口采用软结构连接等。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修改单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须在项目恢复生产前落实好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 已按“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特别是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已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厂内危险废物暂存场所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等要求,防止造成二次污染。须在项目恢复生产前落实好危险废物处置单位。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 |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取得备案表,备案编号为321322-2024-095-L。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 |
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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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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