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标的物属于委托方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不良债权资产,委托方现提供的标的物的有关权属证明和资料,是成交后拟移交给受让方的全部相关资料。标的转让条件及瑕疵和风险声明详见其他条款和附件《债权转让协议》。 2、委托方声明交易标的物严格按照现状进行转让,挂牌价为委托方转让标的物必须确保获得的最低净收入,因此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主张权利、改变标的物权利现状和使用现状过程中不得要求委托方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即:①标的物按现所处权利现状和使用现状进行转让;②转让成交后,委托方向受让方移交债权资料即视为已完全履行了移交标的物的义务;③办理标的物转让通知、权属变更、权利变更手续,主张资产权利,以及接收接管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所涉及土地、房屋和动产等资产(即对标的物进行清场)等工作,由受让方自派人员、自担全部费用进行交涉办理;④在办理变更手续、接收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所涉及资产和主张资产权利过程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要求各前手权利人交纳或补交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欠缴的司法费用、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煤气费等各种费用)、滞纳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土地出让金(包括出现二次或多次变更的税、费、滞纳金、利息、土地出让金)等全部由受让方独自承担。 3、委托方声明标的物为不良债权资产,还有可能存在不为委托方所知的瑕疵、欠费欠款或是阻碍受让方实现权利的潜在不利因素,因此委托方要求竞买人在参与竞价前应自行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对标的物不良资产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调查,否则,成交后有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标的物债权及其他不能实现预期目的风险,以及需受让方独自承担欠费欠款的风险。 4、委托标的为非债券债权,其转让不属增值税应税范围,成交后委托方不开具成交款的发票,只开具收款收据。 5、委托方要求: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标的,视为同意委托方所提供的《债权转让协议》条款内容(除转让价格及时间待定外)。转让成交成为受让方后,同意按该附件所述条件和转让成交价格、时间签订该协议。 6、委托方要求:竞买人对转让标的物的竞价转让条件、要求及标的物的现状(包含成交后,委托方可向受让方所提供的转让标的物的全部资料)已充分知悉和认可。 7、委托方要求:竞买人参与竞价前应自行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对标的物完成权属变更、权利变更和接管接收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所涉及资产存在的风险及可能被要求交纳或补交各类款项进行认真细致的评估,竞买人报名参与竞买即视为其已完全了解转让标的物的瑕疵,并完全接受因此而产生的相应后果。 8、竞买人竞得后,5个工作日内应与委托方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支付相应款项,支付完全部成交款项后,委托方移交标的物档案资料及配合受让方办理移交通知。移交完成后委托方作为委托人的移交标的物义务即为履行完毕。 9、委托方向受让方提供的标的物权属资料以从前手权利人处接收的标的物档案资料及自身可以合法出具的资料为限。 10、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所涉及土地、房屋和动产等资产的接收接管如涉及清场问题,由受让方自派人员、自行承担费与相关方交涉解决。 11、办理标的物的转让通知、权属变更、权利变更手续,主张资产权利,以及接收接管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涉及土地、房屋和动产等资产(即对标的物进行清场接收)等工作,由受让方自派人员、自行承担费用进行办理,委托方可给予办理手续上的必要的协助,但受让方不得通过诉讼等方式要求委托方承担超过约定范围以外的责任和义务。标的物的权属变更、权利变更、主张权利以及接收接管标的物或是标的物涉及土地、房屋和动产等资产存在的风险和在此过程中,相关单位、组织和个人依法要求各前权利人交纳或补交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水电、物业管理、煤气等各种欠费)、滞纳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土地出让金(包括出现二次或多次变更的税、费、滞纳金、利息、土地出让金)等全部由受让方独自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