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服务类经营项目招商公告
时间:2025-01-08 10:55:30 项目名称 | ****基础服务类经营 | ||||||||||||||||||||||||||||||||||||||||||||||||||
项目编号 | **** | ||||||||||||||||||||||||||||||||||||||||||||||||||
招商方 | ****集团野****公司 | ||||||||||||||||||||||||||||||||||||||||||||||||||
招商方承诺 | ****商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
交易监督部门 | ****集团野****公司党群工作室 联系方式:0551-****3102 | ||||||||||||||||||||||||||||||||||||||||||||||||||
公告、开标期限 | 1.公告期:2025年1月8日至2025年1月16日 2.开标日期:2025年1月17日15:30 3.地址:**市高新区望**路600号****小会议室。 | ||||||||||||||||||||||||||||||||||||||||||||||||||
一、招商标的情况 | |||||||||||||||||||||||||||||||||||||||||||||||||||
招商标的 | 服务项目 | 面积(㎡) | 项目评估价 (万元/年) | 分成比例 | **期限 (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
南门入口东边残疾人通道旁 | 寄存柜 | 4 | 11.6 | ≥50% | 3 | 1.74 | |||||||||||||||||||||||||||||||||||||||||||||
充电宝 | 0.5 | ||||||||||||||||||||||||||||||||||||||||||||||||||
共享童车 | 10 | ||||||||||||||||||||||||||||||||||||||||||||||||||
东门入口南边 | 共享童车 | 4 | |||||||||||||||||||||||||||||||||||||||||||||||||
马来貘馆外展道前 | 共享童车 | 10 | |||||||||||||||||||||||||||||||||||||||||||||||||
1.标的坐落位置:**市高新区望**路600号****东、南门入口处及马来貘馆外展道前。 2.标的权属情况:标的面积仅供参考。招商标的无权属纠纷。 | |||||||||||||||||||||||||||||||||||||||||||||||||||
招商用途要求 | 1.****动物园基础服务类经营项目,提供寄存柜、充电宝、共享童车设备租赁。 2.**方使用上述点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从事除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经营行为,点位不得使用明火、不得经营或存放化工类产品及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所有用电线路不得裸露。如由此造成**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点位并导致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方承担。 3.**方所有人员车辆进出应无条件服从招商方统一管理,并积极配合招商方各项工作。**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服从招商方的监督管理,合法经营,如不服从管理或违约时,招商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要求**方赔偿因此给招商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4.****政府部门要求拆迁(如生态红线内违规建设等原因)、****园区改造提升拆迁的,招商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场地如后期招商方另有整体规划要求需要迁移,由招商方另选同等面积**场地,**方需无条件服从。底价和分成比例不变。 | ||||||||||||||||||||||||||||||||||||||||||||||||||
**经营分成款及履约 保证金支付 | **采用保底报价+分成的模式。基础服务类项目在运营期间产生的经营收入由**方直接收取,**方在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当年保底报价转到招商方账户,以后每年保底报价在上一个合同年结束后10日内转入。按季度对分成款进行预结算,招商方分成金额≤保底报价时,招商方不再分成,营业款由**方收取;招商方分成金额>保底报价时,招商方按比例进行分成。**方应向招商方开放商家版管理后台查看权限,以方便招商方监督查看营收数据。 2. **方应在《招商结果确认书》出具之日起7日内(合同签订前)向招商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
二、对**方资格的要求 | |||||||||||||||||||||||||||||||||||||||||||||||||||
**方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包含“租赁服务” | |||||||||||||||||||||||||||||||||||||||||||||||||||
三、招商条件 | |||||||||||||||||||||||||||||||||||||||||||||||||||
1.**方未被**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及联合体报名及报价。 3.****集团野****公司职工及其亲属不得参与此次招商。 | |||||||||||||||||||||||||||||||||||||||||||||||||||
四、**条件 | |||||||||||||||||||||||||||||||||||||||||||||||||||
意向**方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招商标的,就招商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招商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点位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报名的意向**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招商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招商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经营分成款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面积之外的建筑物、 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招商范围内,招商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方在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招商点位必须由**方本人经营,未经招商方书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租、分租、出借租赁点位及与他人**经营。 合同期内,**方负责点位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并承担点位发生的水、电、通讯(网络)、物业管理(1710元/年)、停车等相关费用。 **方需结合招商方统一商业规划要求,对服务设备进行安装,安装方案须经招商方同意后方可实行,且设备安装不得改动或破坏点位周围环境。如擅自改动或破坏点位周围环境,**方应立即恢复原状, 给招商方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方承担赔偿责任。点位的设备安装费用及合同期内点位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方自行承担。 合同期内,**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底价及分成款。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点位而导致合同解除的,底价及分成款按照实际**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合同期满或终止时,**方将点位恢复原状,在合同终止后 7日内交还招商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方应在《招商结果确认书》发出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与招商方签订《**经营合同》。 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合同》。 特别说明: 商家需自行评估参与本次招商的预期风险及收益,****集团野****公司招商视作****集团野****公司招商相关要求及规定,本招商公告最终解释****集团野****公司所有。 | |||||||||||||||||||||||||||||||||||||||||||||||||||
五、中标方确定方式 | |||||||||||||||||||||||||||||||||||||||||||||||||||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得分最高者确定为本项目最终受托方。如最高得分低于60分,此项目重新招商。
最终成交结果以成交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 | |||||||||||||||||||||||||||||||||||||||||||||||||||
六、投标方参与方式 | |||||||||||||||||||||||||||||||||||||||||||||||||||
****集团网站http://www.****.com/index/lists/008002下载附件《招商报名信息表》完整填写信息,在公告期内(2025年1月16日17:00前)发送至邮箱:****@qq.com | |||||||||||||||||||||||||||||||||||||||||||||||||||
七、投标方需提供的材料 | |||||||||||||||||||||||||||||||||||||||||||||||||||
报送材料 | (一)**方应提供的材料,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 (3)**方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资料,例如**方信用承诺等。 2、业绩证明材料 ; 3.报价单(报价单须加盖单位公章)。 所有材料必须密封包装,包装上标注“****基础服务类经营项目”字样并清楚标明意向**方的名称及联系方式,同时加盖单位公章。 4.报价材料的送达地点:**市高新区望**路600号****商业管理部,报送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17日14:00 在本公告要求提交材料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或未封装的报价材料,****集团野****公司拒绝接收。联系人:王工,联系电话: 0551-****5636。 | ||||||||||||||||||||||||||||||||||||||||||||||||||
八、招商结束后相关程序 | |||||||||||||||||||||||||||||||||||||||||||||||||||
成交公告 | 招商结束且无异常情况,****集团野****公司****集团官网发布招商结果公告,公示期3个工作日后,给确定的**方出具《招商结果确认书》。 | ||||||||||||||||||||||||||||||||||||||||||||||||||
签订合同 | **方请于收到《招商结果确认书》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前来我司签订**经营合同。公司地址:**市高新区望**路600号****。 | ||||||||||||||||||||||||||||||||||||||||||||||||||
异议处理 | 若对招商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招商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集团野****公司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高新区望**路600号****。 联系电话:0551-****5636。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方的,或者未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方; 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 ||||||||||||||||||||||||||||||||||||||||||||||||||
九、联系方式 | |||||||||||||||||||||||||||||||||||||||||||||||||||
现场实勘 | 联系人:王工 电话:0551-****5636 | ||||||||||||||||||||||||||||||||||||||||||||||||||
本项目意向**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意向**方需自行评估参与本次招商的预期风险及收益,****集团野****公司招商视作****集团野****公司招商相关要求及规定,本招商公告解释****集团野****公司所有。 |
附件:招商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