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联裕展科技(河南)有限公司高端手机精密机构件智能制造升级改造项目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0100MA3X4EGUXW | 建设单位法人:薛波 |
李涵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郑****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 |
****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A、B、C、D、E、G区内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高端手机精密机构件智能制造升级改造项目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82-通信设备制造;广播电视设备制造;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非专业视听设备制造;其他电子设备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922-C3922-通信终端设备制造 |
建设地点: | **省郑****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 ****合实验区综合保税区A、B、C、D、E、G区内 |
经度:113.84162 纬度: 34.55537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5-17 |
郑港环告表〔2023〕1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2020-08-21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46000 |
3200 | 运营单位名称:**** |
****0100MA3X4EGUXW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大学环境****公司 |
914********057229C | 验收监测单位:河****公司 |
914********40119X4 | 竣工时间:2023-09-1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05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03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33.07万件/年钢铝复合件、891.156万件/年钛铝复合件;33.07万件/年铝件;C21耳机小件806.23万件/年、H21耳机小件806.23万件/年、H22耳机小件806.24万件/年;模治具60万件/年 | 实际建设情况:33.07万件/年钢铝复合件、891.156万件/年钛铝复合件;33.07万件/年铝件;C21耳机小件806.23万件/年、H21耳机小件806.23万件/年、H22耳机小件806.24万件/年;模治具60万件/年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项目产品包含钢铝复合件、钛铝复合件、铝件、耳机小件、模治具。工程主要生产工艺制程为:NPET DCT+ACE、CNC、阳极、清洗、整形、成型、焊接、去毛刺、遮蔽、退遮蔽、Buffing抛光、PVD(含退镀制程)、DE-PVD、VI、DE-VI、点胶、拉丝、打标/打码、贴膜、UMP、组立等。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产品包含钢铝复合件、钛铝复合件、铝件、耳机小件、模治具。工程主要生产工艺制程为:NPET DCT+ACE、CNC、阳极、清洗、整形、成型、焊接、去毛刺、遮蔽、退遮蔽、Buffing抛光、PVD(含退镀制程)、DE-PVD、VI、DE-VI、点胶、拉丝、打标/打码、贴膜、UMP、组立等。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重金属废废水治理设施:总处理能力1000m3/d。含镍废水(500m3/d)经过“化学沉淀+A/O+MBR+活性炭+中、高压膜+RO反渗透+三效蒸发器”处理,含铬废水(500m3/d)主要处理工艺为“氧化还原+化学沉淀+A/O+MBR+活性炭+中、高压膜+RO反渗透+三效蒸发器”。生活废水均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管网。 废气处理设施:CNC废气处理设施设计99套;阳极废气15套碱喷淋塔,1套碱喷淋塔+活性炭设施;退镀废气2套碱喷淋塔;遮蔽废气2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精密喷胶废气E01车间4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浸胶废气D01车间2套水雾噴淋(植物液)+UV光解+活性炭吸附、E01车间4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点胶废气A05车间9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注塑成型废气A06车间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喷砂废气A03车间喷砂机自带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后,经1套水雾喷淋洗涤塔处理、C06车间喷砂机自带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后,经2套水雾喷淋洗涤塔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重金属废废水治理设施:总处理能力1000m3/d。含镍废水(500m3/d)经过“调节池+物化沉淀+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MBR+活性炭处理+中、高压膜单元+两级反渗透+三效蒸发”处理,含铬废水(500m3/d)主要处理工艺为“氧化还原+化学沉淀+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MBR+活性炭+中、高压膜+RO反渗透+三效蒸发器”。生活废水A区、D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A/O+MBR)进入市政管网;C区、E区生活废水经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 废气处理设施:CNC废气处理设施88套;阳极废气14套碱喷淋塔,1套碱喷淋塔+活性炭设施;退镀废气3套碱喷淋塔;遮蔽废气3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精密喷胶废气E01车间3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浸胶废气D01车间1套水雾噴淋(植物液)+UV光解+活性炭吸附、E01车间2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点胶废气A05车间12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注塑成型废气G10车间2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喷砂废气A03、C06均未建设。 |
①含铬废水处理工艺中由原设计“A/O”工艺调整为“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工艺,调整后的工艺同属于可行技术工艺,且本项目重金属废水处理后均不外排,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A/D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在化粪池后新增了一套预处理设施(AO+MBR)对生活废水进行处理,该变动属于废水环保治理设施的优化提升,不属于重大变动。 ③CNC废气:本项目CNC废气处理设施总数量相较于环评规划数量减少9套,该变动主要原因为项目实际建设CNC设备平面布局发生了改变,CNC设备布局更加紧凑,企业根据车间设备布局,管道走向重新合理规划配套建设了废气处理设施,根据本项目环评文件,本项目CNC设备废气特点为大风量、低浓度,本项目共配套建设了88套CNC废气处理设施,完全可以满足本项目CNC废气的处理,减少9套废气处理设施后不会影响CNC设备产生污染物的处理效果,不会新增污染物的排放,不会加重对环境的不利影响,该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④阳极废气:环评设计规划A02车间配套“6套碱喷淋塔+6根20m高排气筒”,实际建设“5套碱喷淋塔+ 5根20m高排气筒”,减少了1套废气处理设施,根据调查,本项目阳极废气具有大风量、低浓度的排放特点,且本项目共1条阳极生产线,配套建设了5套废气处理设施,废气处理设施配套风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5套碱喷淋塔完全满足阳极废气污染物的处理,不会影响污染物的处理效果,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该变动不会新增排放污染物种类及污染物排放量,不属于重大变动。 ⑤退镀废气:退镀制程实际建设位置布局发生调整,退镀设备分布相对分散,新增1套碱喷淋塔处理设施处理退镀废气,该变动不新增主要排放口,不新增污染物的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⑥遮蔽废气:遮蔽制程生产线新增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新增一套处理设施主要针对遮蔽制程区域空间进行密闭负压处置,遮蔽制程区域内无组织废气经负压收集后进入新增废气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该变动属于废气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⑦精密喷胶废气:E01车间减少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该变动主要原因为E01车间精密喷胶设备布局发生了调整,调整后喷胶设备分布相对集中,结合环评内容可知,精密喷胶废气产生源强均偏小,在废气风量满足要求的情况下,E01车间减少1套废气处理设施可以满足喷胶废气的处理,不会降低对喷胶废气的处理效果,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不属于重大变动。 ⑧浸胶废气:D01车间实际建设废气处理设施数量相对环评规划阶段减少了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E01车间减少2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本项目共建设了5台浸胶设备,且分布相对集中,共配套建设了3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措施,完全可以满足浸胶废气的处理,不会降低对浸胶废气的处理效果,不会导致不利环境影响加重,不属于重大变动。 ⑨点胶废气:A05车间新增3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该变动主要原因为项目实际建设点胶设备平面布局调整,调整后点胶设备布局相对分散,考虑到废气的输送距离的原因,故新增2套处理设施对点胶废气分别处理,该变动不新增主要排放口,不新增污染物的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⑩注塑成型废气:注塑成型制程增加1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处理设施,主要变动主要原因为项目实际建设设备平面布局调整,调整后设备布局相对分散,故新增1套处理设施,变动不新增主要排放口,不新增污染物的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⑾喷砂废气:喷砂制程配套废气处理设施相对环评设计阶段减少3套“水雾喷淋洗涤塔”废气处理设施,该变动主要原因为实际建设喷砂设备平面布局调整,原规划的A03、C06车间实际未建设喷砂制程,故A03、C06原规划配套建设的废气治理设施也未建设,根据本项目环评文件,本项目喷砂废气产生源强均较小,该变动不影响其他车间喷砂废气的处理,不会新增污染物的排放,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环评批复建设地点位于综合保税区A、B、C、D、E区内 | 实际建设情况:实际建设地点位于综合保税区A、B、C、D、E、G区内 |
本项目项目环评批复建设地点位于综合保税区A、B、C、D、E区内,实际运行期间由于租用的A区A06~A09厂房已达到原设计使用年限,可能存在安全隐患,按照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要求停用,因此重新将A06~A09厂房的设备调整到G区(南区)和C区的部分闲置厂房区域。根据生态环境部部长信箱关于重大变动清单中选址附近问题的回复,“《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中“在原厂址附近调整”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的情形;“重新选址”是指建设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没有重叠部分的情形。”本项目调整后厂址红线范围与原厂址红线范围有重叠部分(A、B、C、D、E区),因此,本次项目平面布局的变动性质属于在原厂址附近调整,且本项目为报告表,项目排放废气不含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等有毒有害污染物,不设置大气专项,布局调整前后均不需要设置环境防护距离,故项目布局调整后未导致环境防护距离范围变化,也未新增敏感点(新增区域G区(南区)周边500m范围内无环境敏感点),因此,判定本项目实际建设平面布局的变动不属于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0 | 227.925 | 227.925 | 0 | 0 | 227.925 | 227.925 | |
0 | 91.1701 | 91.1701 | 0 | 0 | 91.17 | 91.17 | |
0 | 0.3738 | 2.3332 | 0 | 0 | 0.374 | 0.374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12.3231 | 16.7533 | 0 | 0 | 12.323 | 12.323 | / |
0 | 12.6693 | 64.0347 | 0 | 0 | 12.669 | 12.669 | / |
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1000m3/d。含镍废水(500m3/d)经过“化学沉淀+A/O+MBR+活性炭+中、高压膜+RO反渗透+三效蒸发器”处理,含铬废水(500m3/d)主要处理工艺为“氧化还原+化学沉淀+A/O+MBR+活性炭+中、高压膜+RO反渗透+三效蒸发器” | 重金属处理系统废水不外排 | 重金属废水处理设施:总处理能力1000m3/d。含镍废水(500m3/d)经过“调节池+物化沉淀+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MBR+活性炭处理+中、高压膜单元+两级反渗透+三效蒸发”处理,含铬废水(500m3/d)主要处理工艺为“氧化还原+化学沉淀+水解酸化+生物接触氧化+MBR+活性炭+中、高压膜+RO反渗透+三效蒸发器” | 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产品水出水口化学需氧量浓度范围为10-14mg/l,悬浮物9-19mg/l,总铬、六价铬、镍、总铜均未进出,重金属废水处理系统均运行效果较好。 | |
2 | 有机废水处理系统:500m3/d的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混凝沉淀+A/O”最后经过MBR(10500m3/d)深度处理;540m3/d含油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隔油池+二级气浮”。综合废水处理系统:8000m3/d的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二级混凝沉淀”。最后经过MBR(10500m3/d)深度处理。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二级标准、《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31-2020)、****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 | 有机废水处理系统:500m3/d的有机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混凝沉淀+A/O”最后经过MBR(10500m3/d)深度处理;540m3/d含油废水预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隔油池+二级气浮”。综合废水处理系统:8000m3/d的综合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工艺为“二级混凝沉淀”。最后经过MBR(10500m3/d)深度处理。 | 厂区生产废水总排口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值:化学需氧量为46.25mg/l、氨氮0.164mg/l、悬浮物43.9mg/l、五日生化需氧量9.56mg/l、石油类未检出、总磷0.88mg/l、总氮2.75mg/l | |
3 | 生活废水经化粪池处理 | A/D区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B/E区生活污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表4三级标****处理厂收水标准要求 | A区、D区生活废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A/O+MBR)进入市政管网;C区、E区生活废水经经化粪池处理后进入市政管网 | A区、D区生活废水排放口COD均值92.88mg/l、氨氮38.06mg/l、悬浮物42.6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75.5mg/l、总磷1.04mg/l、总氮46.04mg/l;BE区排放口COD均值342mg/l、氨氮37.46mg/l、悬浮物37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3.04mg/l、总磷1.06mg/l、总氮46.84mg/l。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1 | CNC配套油雾净化器 | 油雾废气经处理后排放浓度均低于环评预测排放浓度 | CNC配套油雾净化器 | 处理装置处理后废气排放口油雾浓度范围为ND~0.3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0162~0.0124kg/h | |
2 | 碳氢清洗废气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 《**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 | 碳氢清洗废气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0.79~1.02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0848~0.0212kg/h | |
3 | 退遮蔽废气“水喷淋+活性炭吸附” | 《**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 | 退遮蔽废气“水喷淋+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0.71~0.97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248~0.0354kg/h | |
4 | 遮蔽废气“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 《**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 | 遮蔽废气“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0.74~0.93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0996~0.0198kg/h | |
5 | 精密喷胶废气、点胶废气、CO2去溢胶废气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 | 《**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 | 精密喷胶废气、点胶废气、CO2去溢胶废气配套“UV光解+活性炭吸附”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为0.72~1.06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0542~0.0323 | |
6 | 浸胶废气配套“水喷淋+UV+活性炭”/“UV+活性炭” | 《**省地方标准-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1951-2020) | 浸胶废气配套“UV+活性炭”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0.79~1.08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0882~0.0266kg/h | |
7 | 成型废气“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成型废气“UV光解+活性炭吸附装置” | 非甲烷总烃放浓度范围为0.76~1.04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5~0.0343kg/h | |
8 | 焊接废气配套“滤筒除尘器”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 | 焊接废气配套“滤筒除尘器”设施 | 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为1.2~3.3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05~0.0785kg/h | |
9 | 喷砂废气自带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后,再经水雾喷淋洗涤塔处理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 | 喷砂废气自带旋风除尘+滤筒除尘后,再经水雾喷淋洗涤塔处理 | 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为1.1~3.0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056~0.059kg/h | |
10 | 磨床废气配套“水雾喷淋洗涤塔”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市2019年工业企业深度治理专项工作方案的要求》 | 磨床废气配套“水雾喷淋洗涤塔” | 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为1.2~1.9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02~0.0238kg/h | |
11 | 退镀废气配套“碱喷淋”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退镀废气配套“碱喷淋”设施 | 硫酸雾排放浓度范围为0.36~1.29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4~0.041kg/h | |
12 | 阳极废气配套“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碱喷淋”设施 | 《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0-2008)、《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建议值、 | 阳极废气配套“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碱喷淋”设施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0.86~0.99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276~0.0324kg/h,硫酸雾排放浓度范围为1.16~1.52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352~0.0626kg/h,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未检出 | |
13 | ACE废气“碱喷淋”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ACE废气“碱喷淋”设施 |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未检出 | |
14 | NPET废气配套“碱喷淋”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 NPET废气配套“碱喷淋”设施 | 氮氧化物均未检出 | |
15 | DCT废气配套“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 )建议值 | DCT废气配套“碱喷淋+活性炭吸附”设施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0.74~0.94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139~0.0278kg/h,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均未检出 | |
16 | 恶臭废气配套“生物滤池“处理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 恶臭废气配套“生物滤池“处理 | 氨气排放浓度为1.05~2.09mg/m3,排放速率为0.00774~0.0121kg/h;硫化氢排放浓度为1.05~2.09mg/m3,排放速率为0.000174~0.0011kg/h;臭气排放浓度为267~549 | |
17 | 危废间废气配套”活性炭“设施处理 |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号)排放建议值 | 危废间废气配套”活性炭“设施处理 | 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为0.78~1.05mg/m3,排放速率范围为0.00146~0.00341kg/h |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各高噪声设备设置消声、减震垫,隔音罩等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 | 各高噪声设备设置消声、减震垫,隔音罩等 | 各厂界昼、夜间噪声监测值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1 |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间暂存间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A区300m2危废暂存间1座、 C区200m2危废暂存间1座、D区200m2危废暂存间1座、E区200m2危废暂存间1座);CNC刮地水配套有刮地水减排处置措施“处理规模8t/d,处理工艺“隔油+真空低温分离”; 浸胶废槽液配套有VI浸胶减排处置措施“设施处理规模4t/d,处理工艺“絮凝沉淀+压滤”工艺”;一般剩余污泥在100m2污泥暂存间暂存;其他一般固废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处置(A区300m2一般固废临时堆存间1座、 C区300m2和800m2一般固废临时堆存间2座,D区300m2和600m2一般固废临时堆存间2座,E区300m2一般固废临时堆存间1座) | 危险废物临时贮存间暂存间后,送有资质单位处理处置(A区300m2危废暂存间1座、 C区200m2危废暂存间1座、D区200m2危废暂存间1座、E区200m2危废暂存间1座);CNC刮地水配套有刮地水减排处置措施“处理规模8t/d,处理工艺“隔油+真空低温分离”; 浸胶废槽液配套有VI浸胶减排处置措施“设施处理规模4t/d,处理工艺“絮凝沉淀+压滤”工艺”;一般剩余污泥在100m2污泥暂存间暂存;其他一般固废一般固废暂存间暂存后,委托处置(A区300m2一般固废临时堆存间1座、 C区300m2和800m2一般固废临时堆存间2座,D区300m2和600m2一般固废临时堆存间2座,E区300m2一般固废临时堆存间1座) |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1 | 生产装置区、配电室、控制室配备灭火装置;生产车间设置导流沟和截留装置,防止物料泄漏或跑冒滴漏时向外环境扩散,同时可以作为车间地面清洗时导排水用;生产车间外均设置有废水缓冲池,本项目车间周边共86个废水缓冲池,单个池容为30m3;生产装置区、事故应急柜、防毒面具、医疗物资等 | 生产装置区、配电室、控制室配备灭火装置;生产车间设置导流沟和截留装置,防止物料泄漏或跑冒滴漏时向外环境扩散,同时可以作为车间地面清洗时导排水用;生产车间外均设置有废水缓冲池,A06~A09区域不再使用后,本项目车间周边共84个废水缓冲池,单个池容为30m3;C区9个废水缓冲罐,单个罐容积为20m3,G区7个废水缓冲罐,单个罐容积为20m3。生产装置区、事故应急柜、防毒面具、医疗物资等。 |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依托公辅设施:纯水制备、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系统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依托公辅设施:纯水制备、供水系统、排水系统、供电系统、供热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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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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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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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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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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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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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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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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