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广****学院入驻科教城购置项目(智慧交通产业系教学设施设备)(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康帕斯****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省**高新区木槿路96号5#厂房A10
被投诉人1:广****学院(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市东华南路162号
被投诉人2:****中心(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省**市**区天润路333号
相关供应商:********公司)
地址:江****工业园B区
四、基本情况
代理机构于2024年5月30日发布了“广****学院入驻科教城购置项目(智慧交通产业系教学设施设备)”(一次)(项目编号:****)的招标公告。6月20日组织开标、评标。经评审,**康帕斯****公司被推荐为该项目采购包4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结果公告发出后,****公司提交的《质疑函》,经核实,质疑事项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规定,该项目采购包4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代理机构于2024年8月15日发布了“广****学院入驻科教城购置项目(智慧交通产业系教学设施设备)(二次)”(项目编号:****)的招标公告,9月9日组织开标、评标。经评审,陛快公司被****一中标候选人。经采购人确认后,代理机构于9月12日发布本项目结果公告。结果公告发出后,代理机构于9月20日收到投诉人提交的《质疑函》,反映两次招标,同样的招标要求,第一次投标结果及第二次投标结果技术得分及商务得分相差太大,存在异常评分倾向等问题。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四条的规定,于9月29****委员会协助处理该质疑,并于9月30日依法按时作出了答复。
投诉人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23****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材料,投诉人于2024年11月7****机关重新提起投诉。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经向相关当事人调查,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予以驳回。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一)项规定,****一中对招标文件的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机关予以驳回。
(三)关于投诉请求:由于投诉事项不成立,相关请求不予支持。
(四)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七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实施细则(试行)》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在本项目投诉处理过程中启动了向相关单位调查的程序,调查耗时共计14个工作日,该调查期间不计算在投诉处理期限内。
六、其他补充事宜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政府****办公室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发布人:****
发布时间:2025年1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