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声器、音响系统及汽车内饰总成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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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报来《扬声器、音响系统及汽车内饰总成项目节能报告》收悉。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23****发改委令第2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审查,审查意见如下:
一、扬声器、音响系统及汽车内饰总成项目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和建设方案符合国家相关节能法规及节能政策的要求,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项目统一代码为:2405-440114-99-02-378048)。
二、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拟**一座自动化生产线厂房,用于更新车载扬声器及音响系统生产线、汽车内饰总成组装线等,通过改变原有的工艺模式,向柔性智能、精细转变,完成对产品优化及制造工艺的改进。将现有手工生产线淘汰升级更新为自动化产线。项目建成后,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为2199.61吨标准煤(当量值),其中年电力消耗量为为1776.79万千瓦时,柴油10.94吨。
三、请你司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落实节能报告各项节能措施,优先选用能效标准领先的产品和设备,将能效指标作为重要的技术指标列入设备招标文件和采购合同,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落后工艺及设备。并根据《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工业企业能源管理导则》(GB/T 15587-2008)、《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等规范,健全能源管理体系,配备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计量管理体系。
四、本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请你司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编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验收工作指南》(2018年本)自行组织节能验收并将节能验收报告报备我局。
五、请你司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进行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我局将视情依据《节能监察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6年第33号令),对项目组织开展节能监察,对本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六、本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两年内有效,项目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两年以上的,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如需变更,请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执行。如您对本批复不服,可在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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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