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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行政许可事先告知书
惠市环(**)撤告〔2024〕1号
**市****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22MA535C5U6Q
住所:**县**镇仕塘村
法定代表人:翟斌权
2024年8月28日,我局对你(单位)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一案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19年5月5日向我局提交**市****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报批申请书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2019年7月取得取得《关于**市****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建〔2019〕96号)。经核实,你(单位)提交的报批材料中“**市****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属于虚假材料,**市****公司建设项目实际位于**县****小组内,并不在申报材料中所提供的用地****鞋厂厂址内。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28日的******分局建设项目现场勘察表及现场照片、场地无偿使用证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合同、《复函》(博自然**函〔2024〕1609号)、本项目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市****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建〔2019〕96号)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的规定,我局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关于**市****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惠市环(**)建〔2019〕96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以及第七条“公民、法人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等规定,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中心1号楼C厅C5室
联系电话:0752-****772
邮政编码:516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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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