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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08 |
名称: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公示表 | ||
文号: | 发布日期: | 2025-01-08 | |
主题词: |
项目名称 | ****年产150万件IT结构件注塑生产线迁建项目 |
建设地点 | **惠****开发区****工业园E29厂房1楼 |
建设单位 | **** |
环评单位 | **省****公司 |
公示时间 | 2025年1月8日~2025年1月14日 |
项目概况 | |
****拟在大亚湾****河比亚迪二期E29厂房1楼建设****年产150万件IT结构件注塑生产线迁建项目,迁建后年产IT结构件150万件。 本项目不得建设酸洗、磷化、钝化、电镀、阳极氧化等表面处理工艺。 |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的对策和措施 | |
1.本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预处****处理厂处理。 本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分别控制在0.204吨/年、0.01吨/年以内。 2.落实生产废气的收集与治理措施。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氨、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TVOC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厂界无组织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和甲苯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丙烯腈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苯乙烯、氨和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 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 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本项目非甲烷总烃排放量控制在6.069吨/年以内。 3.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噪声防治措施。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择低噪声设备和工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加强厂区内固定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管理,同时避免突发噪声扰民。本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固体废物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建立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应交由有相应资质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识别标志应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1276—2022)设置。 | |
听证告知 |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听证申请。 |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 业务科室: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股 联系电话:0752-****776,0752-****03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