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路(育新路-**路)道路工程地块位于**市松****社区,**18-01地块、18-02地块、20-01地块和22-02地块,南至**路,西至17-03地块、17-04地块和21-01地块,北至育新路。地块总面积为8070.70 m2(约12.11亩)
地块内1999年之前主要为民房和农田;2008年,地块内北侧已修建一段道路,****幼儿园内部车辆出入使用,西南侧居民房屋供****公司(F5199其他未列明批发业、2007年~2019年)使用,****公司一隅厂房;2009年,地块内存在两条东西方向的排水渠,自西南向东北方向汇入东侧支流;2019年,地块内西南侧****公司已被拆除;2021年,地块内东南侧居民房屋已被拆除;2024年,地块内两条东西方向的排水渠已被填平,中部及南侧已修建一条内部施工道路,供在**置房施工场地内部人行及车辆运输使用,至今无明显变化。****路(育新路-**路)道路工程地块内现状为已建设道路、未利用地和施工内部道路。
地块规划:根据《**市**区石湖荡镇SJS500002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本地块未来规划是市政道路(S1),依据《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自然资发〔2023〕234号),本地块属于城镇村道路用地(1207)。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本地块属于第二类用地。
项目启动原因:根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和《****环境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容局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沪环土〔2022〕189号规定: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地块用途变更前,土地使用权人应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因此****委托****对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2024年9月25日~2024年10月8日,我司组织人员进行资料收集与分析、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等工作。现场踏勘无明显异味,未见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构筑物、储罐、管线,也未见农药等有毒有害物质存放。
地块内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区域有:(1)地块内企业拆除活动,对地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有VOCs、SVOCs、石油烃类;(2)沟渠填埋,对地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有重金属和无机物、VOCs、SVOCs、石油烃类。
地块外可能对地块造成影响的企业有:上****公司(C3489其他通用零部件制造)、******公司(C3329其他金属工具制造)、****公司(C3576农林牧渔机械配件制造)、****公司(F5199其他未列明批发业),对地块可能产生的污染物有重金属(铜、铅、镉、汞、铬)、VOCs、SVOCs、石油烃(C10-C40)。
根据《**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等相关要求,属于:“(1)历史上曾涉及工矿用途、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和(5)历史上曾存在其他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情形”,因此,需进行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初步状况调查,以判断地块土壤和地下水是否存在污染。
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本次调查采样布点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和《**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中的专业判断法结合系统布点法进行点位布设。本次调查采样工作时间为2024年10月10日和2024年10月22日~2024年10月25日。所有样品均在采集当天****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检测。本次土壤、地下水评价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限值以及《**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 号)中《**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采样工作:
(1)点位设置:根据第一阶段调查结果,采用专业判断结合系统布点法在地块内布设监测点。在地块内布设6个土壤监测点位(S1~S6)和3个地下水监测点(S1/W1~S3/W3),另在地块外历史上一直为农田的区域布设1个水土复合对照点(DS/DW)。所有点位均无偏移情况。共采集土壤样品26个(含3个平行样及3个对照样),地下水样品5个(含1个平行样及1个对照样)。此外本次调查还采集现场采样质量控制样,包括淋洗样2个,运输空白样3个、全程序运输空白样3个。
(2)检测项目:土壤和地下水样品的检测项目为pH值、《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中的45项基本项目和表2其他项目中的VOCs、SVOCs、锑、铍、钴、钒、石油烃。
(3)调查结果:
****路(育新路-**路)道路工程地块土壤样品pH检测结果为7.08~8.99,10项重金属和无机物(铜、镍、铅、镉、铍、汞、钒、钴、砷、锑)和石油烃(C10-C40)检出,其中铜、镍、铅、镉、铍、汞、钒、钴、砷、锑和石油烃(C10-C40)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试行)》(GB 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路(育新路-**路)道路工程地块地下水样品pH检测结果为7.1~8.5,8项重金属和无机物(汞、铅、铜、铍、钒、钴、砷、锑)、石油烃(C10-C40)在地下水样品中检出,其中汞、铅、铜、铍、钴、砷、锑均低于《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IV类标准限值。钒、石油烃(C10-C40)的检出值未超过《**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结论
根据本地块调查结果可知,本地块满足未来规划中市政道路(S1)的要求,后续无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及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建议
1)做好地块开发前的现场管理工作,防止生活垃圾被带入场内。
2)建议在后续地块管理中,严格把控外来填土,特别是对外来填土中砷、钴指标严格把控,避免出现超一类筛选值现象,并做好地块后期开发建设期间的规范化管理。
3)后期如若地块土壤外运或利用,土方去向需严格把控,禁止进入一类用地场地。
4)建议在地块开发利用前,根据地块规划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建设单位:****
建设地点:**市/**市/**区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