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2025〕年第5号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2025〕年第5号 | ||||||||||||||||||||||||||||||||||||||||||||||||||||||||||||||||||||||||||||||||||||||||||||||||||||||||||||||||||||||||||||||||||||||||||||||||||||||||||||||||||||||||||||||||||||||||||||||||||||||||||||||||||||||||||||||||||||||||||||||||||||||||||||||||||||||||||||||||||||||||||||||||||||||||||||||||||||||||
按照《****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15号),启动**市**区成佳镇杨柳村3组,**村11组、13组、14组,新平村2组、4组、6组、7组、15组,吴家祠村15组、16组、17组、18组、20组、21组;桥头镇**村10组、12组、13组;****中心村4组、5组、6组、11组,石岭村1组、2组,郑家观村1组、4组,固胜村3组、4组的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拟定了《**至**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详见附件)。现将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书面******局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异议。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组织听证。 二、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2月8日止,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区成佳镇、**镇、****政府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请相互转告。 三、****政府指定的征地承办单位,按照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 特此公告 附件:**至**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 2025年1月8日 附件 **至**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省〈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征收土地预公告》(〔2024〕第15号)内容,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依照《****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等制定。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现状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市**区成佳镇杨柳村3组,**村11组、13组、14组,新平村2组、4组、6组、7组、15组,吴家祠村15组、16组、17组、18组、20组、21组;桥头镇**村10组、12组、13组;****中心村4组、5组、6组、11组,石岭村1组、2组,郑家观村1组、4组,固胜村3组、4组。拟征收集体土地13.4431公顷,其中农用地12.816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7.017公顷、园地2.0203公顷、林地1.1561公顷、其他农用地2.6226公顷)、建设用地0.6271公顷。(各村组拟征地面积详见附表)。 二、征收土地目的 该项目拟征收土地用于**至**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区段),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属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属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 三、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此次征地范围内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3〕222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3〕169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地补偿标准详见附表);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收农用地标准减半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政府关于印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自府函(2024)161号)规定标准支付。 四、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涉及农转非安置人数按照征收土地数量除以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土地前人均占有土地数量测算,建设用地获批后将征地农转非安置人员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征地涉及房屋拆**置拟采取住房安置和货币安置方式进行安置。 附表:**至**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表 附表 **至**高速公路(调整用地)项目(**区段)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情况表 单位: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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