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公司干粉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12月23日第47次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现批复如下:
一、****公司投资300万元(环保投资12万元),于****市**区银河街61号****商贸有限公司厂房进行项目建设,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24′18.397″,北纬43°55′02.223″。项目建设性质为**,建筑面积为3000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腻子粉生产线1条、干粉砂浆生产线2条、石膏生产线1条,配套建设3个50吨水泥筒仓,3个50吨砂子储罐、1个50吨石膏筒仓、危废暂存库及其配套储运工程和环保工程。生产工艺流程:配比投料、混合搅拌、包装成品。项目建成后年产干拌砂浆10万吨/年,腻子粉2.5万吨/年,石膏2.5万吨/年。冬季采用电暖器取暖。
二、****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
(一)设备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二)加强项目运营期废气污染的环境管理工作。项目投料口上方设置集气罩带四面软帘,上料、搅拌、包装工序产生的粉尘经集气罩收集通过密闭管道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水泥、石膏筒仓粉尘经仓顶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的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2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项目所有生产工序须在厂房内进行,砂子、石膏、水泥等原料密闭储罐保存,其他易产生扬尘的原料袋装存放在原料区;采取苫盖、定期洒水等措施降低无组织排放;对设备采取多频次维护及检修等措施,确保厂界无组织废气排放浓度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3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三)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声环境敏感点处监测值须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要求。
(四)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直接****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五)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储存、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运营期不合格产品、除尘器除尘灰收集后回用于生产,废包装材料、废布袋由厂家回收或外售。废机油、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库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
(六)项目核定污染物总量:本项目新增颗粒物:0.284吨/年,颗粒物排放量从八钢焦炭料场封闭项目中2倍替代。
(七)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
(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公司干粉砂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开发区****分局〔以下简称“经****分局”〕。
(十)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三、委托经****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991-****171
通讯地址:**市**区龙盛街益民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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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