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司报来《关于法定代表人和章程变更事项予以审核的请示》(钱塘司报〔2024〕01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公司章程,变更具体内容如下:
原章程“第六章第九条(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修改为“第六章第九条(二)选举和更换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的报告”。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按 11月10日 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二条 定期会议按 11月10日 定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由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修改为“第六章第十六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根据执行董事授权行使职权”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七条 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或由董事兼任)。经理对股东会负责,根据董事授权行使职权”。
原章程“第六章第十九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执行董事、****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修改为“第六章第十九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二)对董事、****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原章程“第七章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 三 年,由 股东会选举、聘任或委派 产生,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修改为“第七章第二十条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任期 三 年,由股东会选举、委派或聘任产生,须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决议通过,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