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
【信息时间:2025-01-06 】
****关于加强水利工程
招标代理工作管理的通知
鲁水规字〔2024〕4号
各市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领域招标代理工作管理,规范代理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办公厅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工作管理要求如下:
一、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一)招标人应综合考虑专业力量、业务水平、资信、业绩等因素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自主权。鼓励各级招标人通过比选、竞争性磋商等方式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人应依法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应当核查项目组人员身份、社保信息及执业、职称等信息真实性、有效性。明确招标代理服务费的金额或计费标准、支付方式、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信息等,保证金收取退还、异议受理、协助投诉办理等事项的违法违规罚则应在招标代理委托合同中明确。鼓励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代理费的,招标文件中应明示招标代理费用的金额或计费标准及支付方式,并在工程量清单中明确列出招标代理费。省级实施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推行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招标人支付。
(三)招标人应按照合同约定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及项目组人员管理,并对招标文件主要内容承担相应责任。招标人主体责任不得因代理合同委托而转移或免除。
二、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一)依法依规开展代理活动。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根据《**省公共**交易目录》规定,依法进场交易。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指南》等有关规定,开展招标代理服务活动。
(二)水利工程招标代理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招标代理全过程负责,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后,招标代理机构应依据项目特点和技术经济需求、招标人管理要求等,组建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招标代理项目组,项目组人员应具备相应职业能力。在招标代理服务期限内,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招标代理机构因特殊原因需变更项目组人员的须经招标人同意,拟更换人员应具备同等资格能力和经验。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及代理机构应按照国家、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评标标准编制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简化投标文件形式要求,一般不得将装订、纸张、明显的文字错误等列为否决投标情形。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审核把关力度。
(四)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按法律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不得变相设置投标保证金退还的前置条件或强制要求以现金形式缴纳投标保证金等。
(五)规范质疑投诉处理。招标人是异议处理的责任主体,应当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招标投标投诉事项时,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六)加强招标项目档案管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招标档案管理,及时收集、整理、归档招标投标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招标代理活动结束后,招标代理机构及时向招标人提交全套招标档案资料,不得篡改、损毁、伪造或擅自销毁。
(七)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直接参与代理项目的投标、评标活动,不得干涉专家独立评标,不得违反规定乱收费,不得以其他形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三、建立招标代理机构评价机制
(一)加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监管。制定《**省水利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评价标准》(以下简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在全省开展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动态评价工作,为招标人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提供有力参考。
(二)动态评价采用综合评分法,满分为100分。分为A、B、C、D四个等级:
评价得分大于等于90分的,为A级(好);
评价得分大于等于80分低于90分的,为B级(较好);
评价得分大于等于70分低于80分的,为C级(一般);
评价得分小于70分的,为D级(差)。
(三)采集“**省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以下简称“省水利信用平台”)以及“**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数字化监管平台”“**省水利工程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等相关数据,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量化赋分,并在省水利信用平台公布。
(四)评价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评价结果有效期一年。根据《**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其他不良行为扣分标准及有效期》及《评价标准》动态扣分,累计达到降低评价等级的,及时予以调整评价等级并公布。
四、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监管
(一)水利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在省水利信用平台自主公开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特别是人力**、社保、业绩等信息,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自行更新,更新不及时的,依据《评价标准》进行扣分。
(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地区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管,将招标代理行为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内容。对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参与围标串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给予处罚处理,并按照规定记入市场经营主体信用档案。
(三)加大曝光力度。省水利信用平台开设招标代理公示专栏,动态更新水利行业招标代理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良典型案例。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报省水利信用平台、**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依法依规进行公示。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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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2024年10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