瓮安县中坪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1、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企业基本信息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2725MB1E82012R | 建设单位法人:王孟其 |
雷傅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县 |
**省**县西河新区第二综合行政大楼10楼 |
建设项目基本信息
**县中坪河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工程 |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128-河湖整治(不含农村塘堰、水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N7721-N7721-水污染治理 |
建设地点: | **省****县 |
经度:107.2551,107.23609 纬度: 27.16209,27.14728 | ****机关:黔南****生态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9-27 |
黔南环审〔2024〕370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629.88 |
16.7 | 运营单位名称:**** |
****2725MB1E82012R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公司 |
****0321MA6J83P73P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0112MA6H9W747L | 竣工时间:2024-11-30 |
调试结束时间: | |
2024-12-11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08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 |
2、工程变动信息
项目性质
** | 实际建设情况:**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规模
治理河段全长为5.04km,其中中坪河段长3.58km,**河段长1.46km。 | 实际建设情况:治理河段全长为5.04km,其中中坪河段长3.58km,**河段长1.46km。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生产工艺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环保设施或环保措施
对项目两个河段各设置相同措施,具体为:对基坑废水设置20m3沉淀池(各1个),投加絮凝剂,抽取上清液回用于小范围生产或洒水降尘;对混凝土拌合系统废水设置的5m3沉淀池(各1个)处理后回用;对于淤泥干化渗滤液设置20m3沉淀池(各1个),处理后回用于施工、洒水降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依托现有居民住户的化粪池处理达到《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旱作标准后用作农肥。选用低噪音设备;使用减震基座降低噪声,合理施工、运输时间,避免施工机械及车辆噪声扰民;禁止在夜间施工和鸣笛,保障周围敏感点的正常生活;项目方应向施工人员发放防噪用品,并在临近敏感点区域设立围挡和围护。设置围挡,降低扬尘对施工场地周边及邻近居民的影响,对施工场地或进出道路洒水;物料堆放时加盖篷布、物料运输采用罐装或袋装运输;控制车速,选用燃烧效率高的施工机械和运输工具,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养护。施工开挖产生的土石方、清淤产生的淤泥经干化处理后,能回填的回填利用,****政府指定地点处置。有效保护河道周边农田、居民,正面影响。 | 实际建设情况:已落实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其他
临时生产区:施工期布置2个临时施工生产区于河道附近的施工台地上。占地类型为旱地(非基本农田),占地面积800m2。 | 实际建设情况:未设置固定的临时施工生产区,砂石料临时堆放于施工段河道旁,混凝土、砂浆搅拌采用移动搅拌设备。 |
未设置固定的临时施工生产区,工程采取分段施工,砂石料临时堆放于施工段河道旁,混凝土、砂浆搅拌采用移动搅拌设备,砂石料临时堆放场已落实相关围挡、覆盖等防尘、防流失措施,场地未占用道路、基本农田等,该段完成施工后及时恢复原使用功能,未增大环境影响。中坪河河段增加施工导流措施属于据实际情况(河道有水流)采取的工程施工需求措施及水环境保护措施,水环境影响属于减轻。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3、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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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环境保护设施落实情况
表1 水污染治理设施
1 | 地表水(中坪河) |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Ⅲ类水水质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2 大气污染治理设施
表3 噪声治理设施
1 | 周边居民点 |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区标准 | 已建设 | 已监测 |
表4 地下水污染治理设施
表5 固废治理设施
表6 生态保护设施
表7 风险设施
5、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落实情况
依托工程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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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搬迁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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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削减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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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恢复、补偿或管理
植物:①加强施工人员的教育,规范施工人员的行为,爱护花草树木,严禁砍伐、破坏施工区以外的植物和植被,严禁采摘花果;②划定施工范围,严格限制施工人员及施工机械的活动范围,尽可能缩小施工作业带宽度。③保护植被,施工期结束后进行复垦和抚育生产等,防止乱砍滥伐;④加强植被及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禁止施工人员猎杀野生动物,在施工区设宣传警示牌。 动物:①通过广播、告示、宣传栏和多媒体等途径,强化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提高工程区人员生态环境保护意识。②增强施工人员的保护意识,严禁捕猎野生动物。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国家保护动物。建设单位也应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宣传,特别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施工期如遇到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严禁伤害;如遇到野生动物受到意外伤害,应立即与当地野保部门联系,由专业人员处理。③增强工程影响区人群的生态与环境保护意识,在施工区外围及道路相应位置悬挂警示牌,如“捕猎野生动物违法”“禁止采食鸟蛋”等,使兽类及鸟类有一个稳定的、适合生活和繁殖的栖息地,能够实现种群繁衍。④优选施工时间,避开野生动物活动的高峰时段。野生鸟类和兽类大多是晨、昏(早晨、黄昏)或夜间外出觅食,正午是鸟类休息时间。为了减少工程施工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应做好时间的计划,并力求避免在晨昏和正午施工等。⑤施工过程中发现未被调查到的珍稀保护野生动物须上报相关部门,积极保护,妥善处置。⑥施工期间加强施工人员的各类卫生管理,避免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减少水体污染,最大限度保护动物生境。⑦要重视对评价范围的人、畜和工程施工人员被毒蛇咬伤防治和防疫工作,加强管理、减少污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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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置换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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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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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工程建设对项目周边环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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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验收结论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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