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2月30日,****政府同意,以粤府土审(13)〔2024〕174号批准我市征****社区****联合社农民集体用地0.5119公顷为国有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地村(组)、面积、范围及现状
****社区****联合社农民集体土地0.5119公顷,其中园地0.5119公顷,位****社区****联合社,具体范围及现状见附图(如需获取更为详细的地理位置和四至信息,请询公告所示联系人)。
二、征收土地目的:交通、市政公用。
三、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252.15万元/公顷补偿(**市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共129.0756万元。
(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地块上无青苗,不涉及附着物。
四、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
(一)货币安置。所需费用已包含在土地补偿安置费中。
(二)留用地安置。按征地面积15%安排征地留用地予被征地农民集体,将留用地折算成货币补偿,折算标准为2800万元/公顷, 共215.04万元。
(三)社会保障安置。按照《****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办〔2022〕1号)的规定,按2.04万元/亩落实征地社保。
五、上述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请涉及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注销或变更登记手续。逾期未办理的,将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六、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就粤府土审(13)〔2024〕174****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联系人:祁先生;联系电话:0760-****5830。
联系地址:**市**街道升华路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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