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人民政府关于金沙县大田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征收土地的公告(金府公告〔2025〕1号)
根据《****政府****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黔府用地函〔2024〕958号),我县拟将**彝族苗族布依族乡**村、白坪村、幸福村;**镇尖坡村的集体0.9074公顷土地征为国有,****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
****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黔府办函〔2020〕68号)、****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文件。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一、征地补偿费
征地****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的通知》(毕府发〔2023〕15号)文件补偿标准执行,即县城规划区内所有地类按征地综合地价47000元/亩执行;县城规划区外耕地按征地综合地价42550元/亩执行,除耕地外的农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建设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8500元/亩执行,未利用地按征地综合地价10000元/亩执行。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收土地上有青苗的,按照当季该作物的实际产值补偿。
以上款项按照有关程序拨付给被****社区****委员会后,****委员会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支付****银行转账。
被征地农户通过货币安置的方式安置后,****政府对被征地农户的有关优惠政策。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持土地权****社区)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社区)调查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
2025年1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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