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1-08
****新增挂具刷漆工序及激光冲孔生产线扩建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批复意见要求对《****新增挂具刷漆工序及激光冲孔生产线扩建项目》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等规定,现将项目情况进行公示。自公示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提出听证申请。
一、项目基本情况
1、建设地点、规模、主要建设内容
****位于**市**区**镇金轩三路691号101房,占地面积约29234.6平方米,建筑面积33816平方米。主要从事汽车外饰件类产品(汽车前后保险杠及配件)、汽车尾门的生产、销售。
因生产发展需要,****投资31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建设“****新增挂具刷漆工序及激光冲孔生产线扩建项目”,扩建项目不新增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增挂具刷漆工序、新增1条激光冲孔线,建成后年刷挂具3万个,对原有项目60万台套汽车外饰件类产品、5万台套汽车尾门产品进行激光冲孔、切割。扩建项目不新增员工人数。
2、建设过程及环保审批情况
2024年,****委托******公司编制完成了《****新增挂具刷漆工序及激光冲孔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5月30****环境局出具《****环境局关于****新增挂具刷漆工序及激光冲孔生产线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批复文号:穗环管影(番)[2024]45号),于2024年11月21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0101MA5D3DP62001Q),于2024年12月更新备案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3、投资情况
本项目总投资31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环保投资占总投资的16.67%。
4、验收范围
验收的范围为本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的建设内容及配套污染防治措施,即对本项目进行整体验收。
二、环保措施落实情况
1、废气
本项目设1个刷漆晾干房,采取整体密闭负压收集措施,挂具刷漆、晾干废气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于15m排气筒排放(DA006);扩建项目设1个激光冲孔生产线设备间,两台机械手之间有自动卷帘隔开,工作时不影响。工作时设备间门关闭,采取整体密闭负压收集措施,激光冲孔、切割废气收集后,经“脉冲滤筒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于15m排气筒排放(DA007)。本项目挂具刷漆、晾干及塑料配件激光冲孔过程会有轻微异味产生,以臭气浓度表征,挂具刷漆、晾干臭气与挂具刷漆、晾干产生的废气一起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吸附装置处理,尾气由排气筒(DA006)高空排放,项目塑料配件激光冲孔工序产生的臭气与塑料配件激光冲孔有机废气一并经集气罩收集引至“脉冲滤筒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装置处理,尾气由排气筒(DA007)排放。
2、噪声
通过对高噪声设备采用隔声、减振等措施进行处理,场内四周设置绿化隔离带等。
3、固体废物
不合格产品及边角料、废气收集粉尘定期收****公司综合利用;水性漆废原料桶定期收****公司综合利用。废刷子、废过滤棉、废活性炭统一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
三、验收监测结果
根据中测联科技****公司出具的《****新增挂具刷漆工序及激光冲孔生产线扩建项目验收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监测结果表明:
1、废气
经“干式过滤+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挂具刷漆、晾干废气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Ⅱ时段排放限值;经“脉冲滤筒除尘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的激光冲孔废气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刷漆、晾干及激光冲孔、切割工序产生的气味(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的表2 中15m高排气筒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无组织排放粉尘和非甲烷总烃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 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无组织排放VOCs达到**省《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6-2010)中表3 无组织排放监控点VOCs浓度限值,同时厂区内VOCs(以非甲烷总烃表征)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达到**省地方标准《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中表3 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2、噪声
项目厂界东、南、西、北面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区域标准限值要求。
3、总量控制指标
根据验收数据核算,验收期间总量控制指标满足环评及批复要求。
四、公示要求
项目公示时间为20个工作日(2025年1月8日~2025年2月13日)。公示期间,单位和个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我单位反映意见。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单位名义反映的要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联系地址和联系电话。我单位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并作为环保验收依据之一。
公示单位:****
联系地址:**市**区**镇金轩三路691号101房
邮编:511434
联系方式:138****8850
时间:2025年1月8日
验收监测报告及验收工作组意见公示链接:
链接:https://pan.**.com/s/1oy_qd0IfVGXDa-UgMPkLLQ
提取码:ym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