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项目地块(以下简称“本地块”)位于****社区,**规划姚家路,南至规划青龙路,西至规划商业用地,北至规划商业用地。中心坐标为东经120.917743°,北纬30.618687°,占地面积为9519m2。本地块历史为农田,1992年以后**自行车二厂地块内建造厂房并从事生产,2000年潘李荣将厂房购入后转租给嘉****公司,并在南侧**房屋,****商铺使用,2007年将部分厂****绣花厂。华商于2002年开始生产,2019年将厂房全部购入。2024年该地块土地所有权收回国有,地块内企业停产,设备已全部搬离,现厂房已拆除,地块内现为空地。地块现属于工业用地(1001),根据**市自然**和规划下发的《****幼儿园**项目规划条件》(嘉南规设(2024)选053号)要求,现规划为居住用地(07****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和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广场用地(1403),****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属于《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
根据《关于印发通知》(浙环发〔2024〕47号),用途变更为敏感用地的为甲类地块,责任人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委托,****(以下简称我单位)针对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调查。综合考虑到地块内及地块外历史生产活动、现场踏勘结果,地块可能涉及的污染因子为钠、钛、硼、铁、铝、总磷、砷、汞、锰、铜、镍、锌、pH、氨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酸盐、硝酸盐、硫化物、氯化物、氰化物、氟化物、总石油烃、苯乙烯、甲苯、二甲苯、苯并[a]芘、pH、乙苯、总铬、六价铬。
本次调查工作按第一类用地标准进行采样、检测与评估。采样及检测由**恒特****公司完成,2024年12月20日~2024年12月26日完成采样,2024年12月20日~2025年1月2日完成检测,本次共采集9个土壤点,41个土壤样品(包含4个土壤现场平行样),5个地下水监测点,6个地下水样品(包含1个地下水现场平行样)。
本地块土壤检测指标为52项,地块内布设8个土壤监测点,地块外1个土壤监测点,检出项目共计12项。地块内土壤各检测因子均未检出或未超出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本地块地下水检测指标共计45项,地块内布设4个地下水监测井,对照点布设1个地下水监测井,地块内浊度、总磷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其余各项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及其他相关评价标准;对照点中,浊度、总磷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其余各项均能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中的Ⅳ类标准及其他相关评价标准。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2019年9月),上述因子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无相关毒性参数和理化参数,且根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禁采地下水工作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87号),该区域地下水不作为饮用水,因此其健康风险可接受。地块内总磷超标区域为嘉****公司储煤仓库,靠近生活污水管线,职工生活活动对该区域的地下水水质有一定的影响。对比对照点浓度可知,地块内及对照点内地下水中浊度、总磷均超标,说明该区域受人类生活扰动较大,且浊度为一般感官性状因子,表明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
因此,本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认为,****幼儿园**项目地块历史生产活动对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的影响较小,其风险程度在可接受范围内,符合第一类用地的各项指标,不属于污染地块,后续可用作第一类用地进行后续的开发利用,本次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工作可以结束,不需要进行下一步地块详细调查工作。